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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
  • 浙江衢州市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九华北大道78号
  • 特殊招生:
  • 招生批次:
  • 电话:0570-8015711

转专业

衢州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尊重学生专业学习选择权,充分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学生发展个性和发挥特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衢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保转专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转专业原则

第二条 学生自恩申请,尊重学生专业兴趣。

第三条 兼顾专业培养规模、条件和对学生专业素质能力的要求。


第三章转专业对象和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学院全日制一年级学生。

第五条 转专业申请及转入时间:

1.全校范围内转专业:一年级第一学期末受理,第二学期初转入新专业学习。

2.二级学院范围内转专业:一年级第二学期末受理,二年级第一学期初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2.取得学籍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因专业停招,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学生,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七条有以下情况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1.在校期问因违法违纪行为受过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并尚未解除者;

2.体检结果不符合转入专业要求者;

3.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4.应予退学的;

5.从外校转入的;

6.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专升本。五年制大专班或中本一体化专业的;

7.艺术类专业与其他专业互转的。

第八条“三位一体”录取学生的转专业按录取当年的招生章程规定执行。


第四章转专业计划、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二级学院根据教学资源配置情况,确定专业可转入计划数(原则上控制在当年专业招生计划数的10%-30%范围),制定转入条件和专业适应性考核办法。专业可转入计划及专业适应性考核办法由二级学院汇总上报教务处审定后统一公布。

第十条转专业流程按以下方法实施:

(一)个人申请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各转入学院有义务接受学生的咨询,帮助学生了解拟转入专业的学习进程和难度。

(二)学院初审

转出二级学院对报名学生转专业条件进行初审,并按教务处相关管理规定计算申请学生的百分制学习总成绩(等级制课程成绩与百分制的对应关系如下表),经学院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将相关材料汇总报送教务处。

(三)考试录取

各学院应严格按照本学院所制定的专业适应性考核办法对转专业学生进行考核。

1.全校范围内转专业

①当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第一志愿申请学生人数在专业可转计划范围内,除有特殊需求专业可由相应学院组织专业适应性考试,并依据考试成绩最终确定拟转入学生名单,其他专业原则上应尽数转入。

②当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第一志愿申请学生人数超出专业可转计划范围,由转入学院组织专业适应性考试。组织专业适应性考试的,根据申请学生的高考折算成绩(占综合成绩的30%)。第一学期所修课程总平均分(占综合成绩的30%).专业适应性考试成绩(占综合成绩的40%)等三项成绩分别乘以相应比例之和计算其综合成绩,并按综合成绩进行排序,在专业可转计划范围内确定最终拟转入学生名单。不组织专业适应性考试的,则根据申请学生的高考折算成绩(占综合成绩的50%)。第一学期所修课程总平均分(占综合成绩的50%)等两项成绩分别乘以相应比例之和计算其综合成绩,并按综合成绩进行排序,在专业可转计划范围内确定最终拟转入学生名单。高考折算成绩公式如下:高考折算分=学生文(理)科高考总分/学生生源地高考文(理)科录取最高分*100。

③需要组织专业适应性考试的学院须成立由学院主要负贵人担任组长的考核领导小组,制定考试实施细则及选拔方案,并报教务处备案。

④每个学生可申请两个转入专业志愿,当第一志愿专业可转计划已满,第二志愿专业仍有转入计划余额时,则该生可转入第二志愿专业,额满即止。

⑤教务处拟定转专业学生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2.二级学院范围内转专业

由学院自行组织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核、院内公示,并将转专业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发文。

第十一条转专业学生应根据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补修必要的课程。其已修公共课学分应予承认,其已修但不属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内的课程学分,可记作选修课学分。

第十二条转专业学生自转入学期起归属其转入学院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做好学籍登记、收费变更,寝室调整等相关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级学生开始试行,原《衢州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衢院学[2019]7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