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城市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转专业部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九条 转专业条件、名额、申请审批流程及学籍处理按《浙大城市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与按类招生专业确认管理办法(试行)》(浙大城院教2021“46 号)办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按转入专业课程计划的要求修读课程和实习环节,原修读的不同课程可根据类别按选修课处理。
第四十条 休学创业或应征入伍正常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十一条 学生第二次提出转专业(含要求转回原专业),不予转专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