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转专业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学院(系)考核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三十六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必须符合的条件及要求:
(一)对象为入学一年内的在校学生。
(二)符合拟转入学院(系)相应专业的接收条件。
(三)原则上不接受入学两年以上(含两年)学生转专业申请,但学生如有某方面的特长,或在本专业学习有困难,转专业更能适应其发展者,允许其申请转专业。
(四)学生在校期间仅允许转专业一次,转专业申请获学校批准发文后,不得再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三十五条 转专业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学院(系)考核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三十六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必须符合的条件及要求:
(一)对象为入学一年内的在校学生。
(二)符合拟转入学院(系)相应专业的接收条件。
(三)原则上不接受入学两年以上(含两年)学生转专业申请,但学生如有某方面的特长,或在本专业学习有困难,转专业更能适应其发展者,允许其申请转专业。
(四)学生在校期间仅允许转专业一次,转专业申请获学校批准发文后,不得再申请转回原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