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政策的。
第二十条 符合第十九条第一款条件,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第一学期课程结束考有不合格者;
(二)短学制专业拟转入长学制专业;
(三)录取专业为高考志愿第一专业;
(四)身体条件不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
(五)文理科互转;
(六)在校期间曾受过纪律处分且在处分期限内;
(七)下一录取批次拟转入上一录取批次;
(八)二年级及以上者;
(九)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退役后复学学生转专业,按皖南医学院应征入伍学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按转入专业教育教学计划学习。已修读的公共必修课学分计入总学分;已修读原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与转入专业第一学期相同,则带入转入专业记载学分。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后,方可准予毕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