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转专业或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坚持学习者:
(四)上级机关有明文规定, 属于国家特殊需要者。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九条办理转专业程序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或转学申请,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拟转入专业同意,教务处长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
具体转专业要求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