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宿州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校教字〔2019〕7号),为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发展专长,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学生。
第三条 转专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和集体决议的原则进行;所有相关管理人员、教师、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与程序;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将严肃处理,同时取消该学生转专业资格。
第四条 转专业工作由教务处负责,二级学院配合完成。
第五条 转专业在每年的1-3月份进行,根据教务处通知的具体日程办理。
第六条 转专业学生名单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只限一次。
第八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一)我校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一年级在读新生(含保留入学资格复学的学生),且在校就读时间一学期以上;
(二)注册手续齐备,缴清学费及其它应缴费用;
(三)对申请转入专业的课程安排、奖学金、就业等情况有明确认识,并完全接受;
第九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十条 因各种原因重新入学,原有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停招的,允许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十一条 转专业只能在高考招生方式、招生类别、招生层次、考试模式相同的专业之间互转。培养层次、招生类别不同的不能互转。
第十二条 除满足第八条基本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特长,且近三年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拟转入专业相关学科竞赛等级奖项(三等奖及以上)(需提供获奖证书原件)的可直接转入相关专业;
(二)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的学生。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的原始病历;
(三)按教学计划,第一学期已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30%的学生;
(四)二年级的学生因身体条件等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的,可以提出申请,但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专业:
(一)未取得学籍的学生(含因入伍、创业、生病等保留入学资格);
(二)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留降级学生(原专业停招除外);
(四)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具体为:
1.除文、理兼收的专业以外,文史类、理工类考生不能互转专业;
2.艺术、体育类专业不能转到普通类专业;
3.一般专业不能转入有特殊要求的专业。
(五)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包括对口招生、专升本招生、中外合作办学等招生录取的学生)不能转到普通类专业;
(六)录取时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七)没有在规定时间申请转专业的学生;
(八)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学生;
(九)由外校转学进入我校就读的学生;
(十)未解除纪律处分的学生。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应制定并公开本学院的接受学生转专业考核办法,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具体办理程序为:
(—)二级学院根据专业师资和教学设备等资源情况,向教务处提交所设专业可接纳的转入学生人数、接收条件、具体考核办法。
(二)教务处网上公布各学院各专业可以接受的转入学生数与考核办法。
(三)学生本人填写转专业申请表(附必要的证明材料)提交所在二级学院,申请转专业时只能填报一个专业。
(四)各二级学院自学期课程成绩公布之日起一周内,结合学生综合成绩排名情况,向教务处提出拟同意转出学生名单。
(五)教务处按申请转入专业对学生进行分类统计,并将名单及附属材料提交相应拟接收二级学院审核。
(六)各二级学院根据程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本院的考核录取办法进行录取考核。
(七)在学年度第二学期开学前一周,各二级学院将拟同意转入的学生名单及相关考核材料汇总报教务处。
(八)教务处审核拟转专业名单及相关材料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九)公示。
(十)转专业名单公示期满后,学生应根据名单到转入学院报到上课。
第十六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受理学生转专业有关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并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从录取专业转出前,应对拟转入专业全面了解,慎重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十八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学习,学校按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其毕业与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成绩(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经转入二级学院确认后,予以承认。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未修的课程,须在后续学习时间内补修。
第二十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统一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需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可以在新专业试读一个月,如不适应,经本人申请后可退回原专业学习,但不得申请再次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其宿舍的调整,按照学校宿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有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级开始执行,原《宿州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校教字〔2017〕3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处依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