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本科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学生个性发展和特长的发挥,有利于学生自身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21 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学〔2014〕13 号),结合我校本科教学的实际情况,对我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教育部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简称拔尖计划)、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简称卓越计划),以及国际化试验班等涉及跨专业选拔学生的,除另行规定外,遵从本规定。
第三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学习生涯规划和专业学习指导,增强学生对本专业学习的适应性和稳定性,避免盲目从众心理,理性选择转专业。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合格的可以转专业:
(一)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能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或足以说明情况材料的;
(二)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能提供相关成果或专家证明的;
(三)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或学校专业发生合并、撤消等,学校征得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四)其他符合转专业有关规定的。
第五条 录取时为单列招生院校代码专业的学生,只能转入相同招生院校代码类的专业。
第六条 在校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可在原系列根据个人志愿优先选择专业。
第七条 学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不予转专业:
(一)未在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和学习未满一学期的;
(二)学生入学当年招生章程明确规定的不允许转专业的,含外国语保送生、定向生、国防生、艺术类学生、体育类学生等;
(三)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四)二次以上(含二次)转专业的;
(五)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六)处于毕业学年的;
第八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以实际就读年限计算。
第九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学习前,应学满一学年原专业的课程。
第十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须完成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和获得学士学位。在原专业学习所取得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由转入专业所在院系进行认定。其中:
(一)学分数、学习要求高于转入专业的课程,可以相抵、不必重修;
(二)学分数、学习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课程,应当重修,但可根据本人对课程的掌握程度且符合《厦门大学本科生课程免听实施办法》申请免听条件的,可申请部分免听;
(三)其余的作为任选课载入学生的成绩总登记表。
第十一条 转专业工作流程:
(一)计划。根据学校年度转专业工作的安排,各学院基于自身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专业发展规划等,向学校报送转专业接收计划数,经学校批准后向全校公布。
为保持各专业发展的稳定性,原则上工学学科门类的相关专业跨专业转出人数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 10%;经济类、管理类、政法类等相关专业跨专业转入人数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 5%;其它专业转出和转入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 15%以内。
(二)报名。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报名。未经报名及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报名的无效。
(三)审核。转出学院对申请转出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并报教务处复审。审核通过的学生即取得转专业考试资格。
(四)初试。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转专业考试。转入专业为文科类(含医科)的考试科目为《大学英语》和《大学语文》,转入专业为理工科类、经管类的考试科目为《大学英语》和《高等数学》。
(五)复试。学校公布各专业复试分数线,各接收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进入复试分数线范围的学生进行复试或面试,并将拟录取结果报送教务处。
(六)公示。教务处对拟录取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或公示无异议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正式录取。
第十二条 教务处对转专业的学生统一进行学籍变更手续,并不再接受学生转回原专业的申请。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内容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