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转专业)
第三十三条 本科在校生一年级下学期可申请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或兴趣,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具体情况由转入学院审定;
2.因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而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3.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1.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本科学生,含小语种、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免费师范生(按照学校规定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除外)等;
2.境内生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本科学生和非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单独招生、注册入学、预科班等);
3.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4.二次以上(包括二次)转专业的;
5.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6.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7.其他有失公平、公正的。
第三十六条 转专业的学生,对已修读的课程学分的认定需办理转专业学分认定申请手续。因转专业而未修的课程,应当按照转入专业的教育教学计划修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