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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厦门市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美大学招生办公室
  • 特殊招生:高水平运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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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0592-6181301

转专业

集美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2019】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全日制本科转专业管理工作,根据《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41 号令) 和《集美大学普通 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 现实性原则。转专业必须以学校的专业办学资源条件为前提,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 注重个性发展原则。转专业应尊重学生意愿,发挥学生专长, 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三) 公正性原则。转专业应维护教育公平,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

(四) 程序正当性原则。转专业必须符合学校规定的相关程序。

第二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专业学习指导和职业生涯规 划,增强学生对本专业学习的适应性和专业思想的稳定性,避免盲目从众,理性慎重转专业。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转专业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学院负责转 专业工作的方案制定、咨询、考核等具体工作。各学院应成立转 专业工作考核小组, 由院长担任组长, 成员应包括学院党政领导、 专业负责人、教师代表、辅导员代表等。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 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证明不能在原专 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不低于拟申请 转入专业当年相应生源地的最低录取分数。若生源地无相应专业可选,可转入学校规定可转入的专业学习。

(二) 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并在学科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三) 参军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学校其他专业学习。

(四)“民考汉”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经转入学 院同意后,可以转入学校规定可转入的专业学习。

(五)其他符合转专业有关规定的。

第五条 学生复学或学业原因降级时, 因专业调整改造停招 造成无对应专业的,原则上安排原专业跟班学习,确实无法跟班 的,经转入学院同意后, 可以转入学校规定可转入的专业学习。

第六条 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转专业:

(一 )未报到入学、注册的。

(二) 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含单独招生、 保送生、定向生、国防生、高水平运动员等;艺术类、体育类专 业学生,不得跨类别申请转专业;艺术类专业不同类别间不得互转专业。

(三)学生入学当年学校招生章程明确规定不允许转专业的。

(四) 航海类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 程) 的学生申请转入非航海类专业(参军退役后复学的除外) 的。

(五)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的。

(六)已转过一次专业者。

(七)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

(八)已进入三年级及以上学习者。

(九)其他有失公平、公正的。

第七条 录取时为单列招生院校代码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 只能转入相同招生院校代码的合作办学类专业。

第八条 转专业的比例

(一)各专业转出计划数原则上不限(本条第三款情形除外); 各学院根据教学资源条件确定转入专业计划数,转入专业计划数 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当年实际招生数的 15%以内。基础性专业和急 需紧缺专业可根据当年度招生情况、教学资源容量等适当放宽转 入比例,具体专业及转入计划数在每年的转专业工作方案中公布。

(二) 对于以下特殊学生,专业转入人数指标单列: 因患病 或者有生理缺陷的学生、确有专长和有相关成果的学生、参军退 役后复学的学生、“民考汉”的学生、因专业调整改造停招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和外国留学生等。

(三) 对于工学、农学、师范类等学科门类相关专业(具体 专业在每年的转专业工作方案中公布) ,在学院组织转专业考核环节完成后,学校可根据拟转出情况限制转出人数,转出人数原则上 不超过该专业当年实际招生数的 30%。

第九条 转专业程序

(一) 符合第四条第一款的学生,需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 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和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等相关证明材 料,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交拟转入学院考核小组考核, 考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教学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 究决定。

(二) 符合第四条第二款的学生, 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附 相关成果或专家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交拟转入学院 考核小组考核,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接收其转入的, 报教务处审核, 经分管教学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 符合第四条第三、四款和第五条的学生, 向所在学院 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交拟转入学院考核小组考核, 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接收其转入的,报教务处审核, 经分管教学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 符合第四条第五款的学生申请转专业,按以下工作程 序进行:

1.学院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各学院制订转专业工作方案, 包括转专业接收人数、接收条件、材料要求、考核内容、考核方 式、评分标准等, 并将工作方案报送教务处。

2.学校公布转专业工作方案。教务处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及 各学院教学资源情况, 对学院上报的转专业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后, 报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其中拟接收转专业计划数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向全校公布。

3.咨询宣传。教务处和学院开展组织宣传工作,并接受学生 电话、邮件和现场等各种形式的咨询。

4.学生申请。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教务 管理系统进行网络报名。

5.学院审核。转出学院对申请转出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并 报教务处复审,审核通过的学生即取得转专业转出资格。转入学 院对申请转入学生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6.组织考核。学院转专业考核小组按照公布的转专业工作方 案组织考核,考核工作可以采用笔试或面试形式,也可以两者兼 有。笔试重点考核学生拟转入专业领域涉及的通识、学科和专业 教育知识等;面试主要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及已修课程的学习情 况等。采用笔试面试相结合形式的考核,总分中笔试成绩占比 70%、 面试成绩占比 30%。笔试和面试成绩分别以百分制计算。

转入专业的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公布的接收计划数。如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转专业考核总分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数)相同、排名位并列计划数最后一名, 可以同时录取。考核结果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通过学院网站进 行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7.学校审议和录取。学院公示无异议后,转入学院在学生转 专业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将拟接收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教 务处。教务处审核后,确定拟录取转专业学生名单,经分管教学 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拟录取名单通过教务处 网站向全校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 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录取名单由教务处发文公布。

第十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

(一) 学生转入新的专业,根据在校已修课程及取得学分情 况,编入相应年级,按照转入的年级所适用的学籍管理规定进行 管理,学号不变。完成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 方可毕业和获得学士学位。在原专业学习所取得的课程成绩及学 分,按程序办理学分确认申请。其中:

1.学分、学习要求高于转入专业的课程,可以相抵、不必重新学习;

2.学分、学习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课程, 应当重新学习;

3.转入专业已经开设完毕的课程,转入学生尚未修读的需补修;

4.其余的已修课程作为通识教育选修课载入学生的成绩单。

5.按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经学分确认后,学生尚未修读课 程和不及格的应修读课程学分数合计超过二分之一(或 20 学分) 者,应降级修读。

(二)教务处对转专业的学生统一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三)转专业学生应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档案的转移手续。

第十一条 转专业工作所有环节,尤其是组织考核过程须做 到可追溯、可倒查,对每位申请学生在各项考核项目(如笔试、 面试)的表现和得分,须有明确的书面、视频记录,记录材料及 其他材料均须存档备查, 存档至学生毕业后一年。

第十二条 发现学生通过弄虚作假或考核违纪,获取转专业 资格的, 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在转专业工作中,发现教职员工有违反工作纪律 情况的, 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集美大学本科学生转 专业管理办法》(集大教〔2016〕16 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