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和规范学生转专业工作,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发挥学生专长,不断完善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保证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宜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转专业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进行,有关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均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程序。
第三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某专业调整停办后,原休学期满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可视情况安排转入其他相近专业。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转专业申请受理时间一般为第一学年,由学校统一办理。学生转专业一般转入同一年级。经本人申请、教学院考核、学校批准,可以延长在校学习年限转入低一年级。
第五条 在校生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各教学院每学年根据本院的具体办学条件和专业招生情况,制定接纳转专业计划、转专业条件、转专业考核办法等,报教务处备案,学校批准后公开发布。
(二)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宜春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入、转出教学院签字同意后,由学生本人将所有材料一并递交转入教学院。
(三)转入教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对提出转专业申请的学生进行考核或面试,同时组织审查学生的转专业申请材料。根据审查和考核情况将同意转专业名单及材料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审核各教学院上报转专业名单及材料,并在教务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学生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申请转入教学院提出质疑,教学院应及时核实情况并给予解释。
(五)公示结束后,教务处将转专业名单报学校审批。
(六)教务处正式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及专业,同时将已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编入新的班级。
(七)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及时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时到转入教学院报到,逾期未报到视为放弃转专业资格。转出教学院应及时将相关学生的学习成绩等档案材料移交转入教学院。
(八)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照转入专业标准收取。
第六条 转专业学生原专业的已修必修课若不低于转入专业的相同课程的要求,可以认定已获得的成绩和学分,否则应予以补修。具体需补修课程,由转入学院依据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情况和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转专业学生毕业时应达到转入专业的毕业所需最低学分要求。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及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
(二)特殊形式招生的(如:专升本、定向生、三校生、运动训练等各类单独招生的);
(三)跨科类的(如艺术、体育类专业跨大类转入其他类专业者);
(四)高考享受政策降分录取专业者;
(五)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
(六)已达到退学条件的;
(七)其它未达到转专业条件的。
第八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宜学院字〔2015〕18号文件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