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适应学生学习兴趣和专业选择需要,加强因材施教,根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校为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的学生提供专业选择的机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坚持按公开计划、自愿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三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组。学校工作组由分管副校长、教务处、各学院教学院长组成,日常工作由教务处组织,负责制定年度转专业工作方案,包括基本原则、转专业计划、考核方案、录取原则等。
第四条 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校一年级学生(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学生除外)可在同类型、同批次范围内申请转专业,不同批次的,录取分数达到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
2.思想品质优良,身体条件符合拟转专业要求;
3.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在原专业就读的,由学院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学校教务处,另行研究决定;
4.参军退伍学生、休学创业学生在复学后希望转专业的,应在复学两周内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请不予受理:
1.二年级以上的;
2.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3.招生时已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已达到退学条件的;
5.考试作弊受到纪律处分的;
6.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的;
7.第一学期学业成绩有不及格的。
第六条 学院提出拟接受转入学生的专业、人数、接收条件、考核方式,教务处汇总公布。接受人数一般要在该专业年级现有学生人数的 10—20%。
第七条 各学院组织报名。学生填写转专业申请表,转出与转入学院审核通过。
第八条 教务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统一组织考试。
第九条 教务处提出拟录取名单,报学校转专业工作组审定。
第十条 公示拟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二条 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三条 对转专业的学生,应按毕业时本专业学分要求审定毕业资格。未修读过的专业必修课程要进行补修,已修读的同类课程成绩合格的可申请免修,其他多出课程学分计入选修类课程学分。由学生向转入学院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与转入专业无关的,可申请不记入成绩总表。由学生向转入学院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转专业参照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