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合格的,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可以转换专业:
(一)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校内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应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
(三)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应提供相关成果或专家证明等);
(四)留级、复学学生,如所学专业无后续班,学校可酌情安排到其他专业学习;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转专业的,可优先考虑;
(六)其他符合转专业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换专业:
(一)有考试违纪行为或受到其它纪律处分的学生;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五)招生时的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的。
(六)已转过专业的;
(七)已达到退学条件者;
(八)无正当理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