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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济南市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大学科技园
  • 特殊招生:高水平运动员
  • 招生批次:本科普通批
  • 电话:0531-89628999

转专业

山东中医药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 进一步深化学分制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转专业以尊重学生志愿,发挥学生专长, 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为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录取。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入学满一个学期的一年级在校学生;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或确有专长,转入其他专 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新生入学后,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其 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在原专业的学习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难以完成学业的;

4.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或休学学生,入(复) 学时学校已停办 其原专业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招生时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二)招生时执行单独招生计划的,包括:定向、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员、免费医学生、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等;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六)因身体原因不适合在拟申请转入专业学习的;

(七)其它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三章 比例和程序

第五条 每个专业允许申请转出学生人数不超过当年本专业实 际人数的 20%。

每个专业允许转入学生人数上限一般为不增加行政班或不超过 当年本专业实际人数的 10%。

转专业学生一般编入同年级,特殊情况编入下一年级。

第六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 统一管理学校本科学生 转专业工作。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转专业工作小组,具体负 责本学院的转专业工作。

第七条 公布接收人数、遴选方案

各学院根据专业实际情况, 向教务处提交拟接收人数和遴选方 案,遴选方式及内容由学院确定。经审核后,提前 3 日在学校网站 予以公布。

第八条 报名、资格审核

(一)学生提交《山东中医药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 签字 确认后,交至本学院;

(二)学院依据申请条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

(三)学院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材料及汇总名单报教务处进行 复核,经复审无异议后,在学校网站予以公布。

第九条 遴选与接收

(一)接收学院组织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遴选,统一按照遴选 考核成绩排名择优录取,将拟接收名单予以公示。遴选工作结束后 将遴选工作总结和拟接收学生名单送交教务处。

(二)教务处统一汇总并报领导小组复审遴选工作和拟转专业学 生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在学校网站予以公示 3 日。

(三)公示期内,学生如对遴选结果有异议,可向教务处提出复 核,教务处及相关学院应及时核实情况并给予答复。

第四章 特殊情况转专业

第十条 退役复学转专业

(一) 学生退役后复学,提出转专业申请,经申请转入学院组 织审核, 同意后允许其转入相应专业;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 励者,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允许其转入其他专业。

(二) 大学三年级及以上年级入伍学生不允许申请转专业。

第十一条 学业预警转专业

学生受到两次 A 级预警,在原专业的学习确有特殊困难,经由 本人自愿申请,经申请转入学院组织考察审核同意后,允许转入学 生入学当年高考录取分数低于原专业的其他专业。

第五章 学籍管理、成绩(学分)认定

第十二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当学期的课 程考核,若出现考试作弊、违纪、旷考和课程考核不合格等情况, 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教务处协调相关部门统一办理学生的学籍异动手 续;秋季学期开学后,转专业学生进入新专业班级学习。

第十四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必须按新专业的培养方案完 成学业,转入学院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明确告知学生转专 业后未修读课程的名称、学分和补修方式等。

第十五条 转专业学生所修课程学分的认定

(一)学分认定

原专业已修读完成的名称相同或课程内容相同,学时、学分相 同或高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列课程的,经转入学院审核, 可以直接认定。

原专业已修读完成而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未列的必修课程学分可 认定为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学分,每人被认定课程不超过 2 门。

非医学类专业学生原专业已修读完成的名称相同或课程内容相 同,学时、学分低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列课程的, 经转入学院认 定能满足进一步学习要求的, 可进行对应认定。

(二)重新修读

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读的必修课和限选课,而转出专业未 修读的,需重新修读。

医学类专业学生原专业已修读完成的名称相同或课程内容相同,学时、学分低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列课程的需重新修读。

重新修读的课程须按学分缴纳学费。 若转入专业当学年已开设过此课程,须随下一届学生重选,课程考核与重选学期期末考试一 同进行

第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均按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学费按照转入专业标准收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前出台的有关转专业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