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转专业与转学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十八条转专业原则、转专业条件、工作程序和已修课程及学分的认定等按学校具体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学生入校学习后,一般不能转学。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条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
(一)申请转出,由所在学院和学校集体研究同意,公示无异议后,会同相关材料商拟转入学校;
(二)申请转入,由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初审,学校复审,严格审核转学理由、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学校签署意见后,会同相关材料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转入学生应完成所在专业人了才培养方案要求学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