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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
  • 山东济南市地址:山东政法学院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63号。 邮政编码:250014 山东政法学院警官学院地址:济南市二环东路5598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北邻)。 山东政法学院西校区地址:济南市文化东路50号
  • 特殊招生:
  • 招生批次:本科普通批
  • 电话:0531-88599888,88599958

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进一步深化学分制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转专业以尊重学生志愿,发挥学生专长,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为原则。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主要安排在学生入学后第二学期,其他时间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主要面向一年级学生开展,其他年级学生如有特殊原因,亦可提出申请。学生在校期间只可提交一次转专业申请。

第四条 每个专业允许转出学生人数一般掌握在该专业一年级在校学生人数的5%左右,每个专业允许转入学生的总人数一般掌握在该专业一年级在校学生人数的5%左右。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经严格考核证明学生确有特殊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需有学校指定医疗单位的检查证明),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休学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时,原所学专业停办或停招的。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招生时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二)招生时执行单独招生计划的,包括:艺术类、高水平运动员、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春季高考、专升本等;

(三)非提前批录取专业学生要求转入提前批招生专业的;

(四)文科生申请转入只招收理科生专业的,理科生申请转入只招收文科生专业的;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具有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不得转专业的其它情形;

(八)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的。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成员不少于7人的工作小组(要有一定数量的教师和学生代表参与),负责本学院的转专业工作。

第八条 学生入学第二学期初公布接收人数、考核方案:

(一)各接收学院根据专业实际情况,向教务处提交拟接收人数和考核方案。教务处审核后,在学校网站予以公布。

(二)考核方案中,考核方式可以是笔试(加试科目)、面试、专业特长(技能)展示等,具体内容和方式由接收学院确定。

第九条 学生入学第一学年第二学期4月份组织学生报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山东政法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转出学院审核后,统一报送接收学院。申请转入法学专业的,需同时在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民商法学院和经济贸易法学院中做出选择,注明转入的相应学院。

第十条 学生入学第一学年第二学期5月份组织考核与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

(一)接收学院按考核方案组织报名学生进行考核,按转出专业分别确定拟接收名单。

(二)接收学院将拟接收名单在本学院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期内,学生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接收学院提出质疑,接收学院应及时核实情况并给予解释。

(三)教务处公布各专业接收学生名单。接收学院将公示后的拟接收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复审无异议后,确定各专业接收学生名单,在学校网站予以公布。

备本办法第五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申请学生无需参与考核,直接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一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第二学年第一学期正式转入接收专业,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的课程考核仍在原专业进行。


第四章 学籍管理、成绩(学分)认定

第十二条 接收学院统一向教务处提交转入本学院学生的《普通高等教育学籍变动申请表》和《XX年XX专业转入学生名单》,由教务处统一办理学生的学籍异动手续。

第十三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必须按新专业的培养方案完成学业,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资格均按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学费按照接收专业标准收取。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与接收专业相同、其学分数及要求高于或等于接收专业要求的,可按转入专业课程直接认定其成绩、学分;低于接收专业要求的,须到财务处按学分缴费后进行补修。接收专业已经开设完毕的必修课程,接收学生尚末修读的,须到财务处按学分缴费后进行补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级学生开始执行。专科生转专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