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2020年9月22日)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给学生提供良好的个性发展空间,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山工院发〔2017〕50号)和《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山工院发〔2017〕8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安排在春季学期进行,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主要面向一年级学生开展,其他年级学生如有特殊情况,亦可提出申请。学生在校期间只可提交一次转专业申请。
第四条 为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学校将根据专业发展规模规划、专业教学资源情况,宏观调控转专业计划。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招生时国家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者;
(二)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中外合作、校企合作等)不能转专业者;
(三)跨培养层次及录取类别者;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间者;
(五)应予退学的;
(六)本科三年级(含)以上学生;
(七)学校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学籍状态为“注册学籍”的大学一年级在校生,无第五条所列情况者,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七条 特别条款。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学生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可转入校内其他专业:
(一)因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诊断,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二)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的其它问题,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新报到或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后原专业不再招生的。
符合本条规定情况的转专业,不受转专业时间、转入专业招生计划等限制,转专业程序采用“学生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汇总、学校批准”的简易程序。
第八条 学校和各学院分别成立转专业领导(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学生转专业工作。
(一)学校成立由主管教学校领导为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年度转专业工作的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二)各学院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院长为组长的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其具体职责主要有:
1.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
2.制定本学院各专业接收转专业的招生计划,报学校批准;
3.审核本学院各专业提出转出申请的学生资格条件;
4.审核转入学生的学业基础(包括中学选考科目)能否达到所转入专业的要求,以确保转入学生不因基础欠缺完不成学业;
5.根据招生计划择优录取;6.负责转专业学生的档案转接、学生管理转接等。
第九条 公布各专业招生计划。各学院在每年春季学期根据本学院教育资源情况,提出接收专业、名额和工作方案,报教务处汇总,经学校审批后在校内公布。
第十条 学生报名,学院、学校审核。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见附件),由转出学院转专业工作小组审核其资格条件,同意者经组长签署意见后流转至转入专业所在学院进行学业基础审核。接收学院审核同意的,经组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并复审,报分管校长终审。通过终审的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者,由教务处将名单转达各学院,进入录取环节。
第十一条 接收学院组织录取。各学院依据学校规定的基本录取原则、本学院工作方案、招生计划进行录取,确定拟接收学生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在学校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学校审定,结果公布。公示期结束后,教务处将最终拟录取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公布。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
(一)符合本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要求;
(二)综合考虑“第一学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学业基础和转入专业的学习要求等因素,确定录取名单。
第十四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本人电子档案和个人档案到转入专业所属学院报到注册,同时到财务处、学生处、等职能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下一学年即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编入同年级班级进行管理,执行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七条 学生已修读课程学分符合转入专业要求的,由接收学院直接认定。对未修读的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第一学年课程可以选择重修或自学方式完成课程学习,考核合格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八条 因转专业需延长修业年限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
第十九条 转专业工作政策性强,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觉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转专业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级开始试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本科学生,专科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