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学院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尊重学生的学习意愿,满足各类优秀学生兴趣、特长的发挥和个性发展的需要,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学校在维护教学秩序稳定的基础上,允许本专科学生在适当情况下调整原学专业,转入新的专业学习。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教学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采取校院两级管理模式,按照“转出无限制、转入达标准”的要求,学生自愿申请、转出学院签字备案、转入学院组织考核,最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条 各学院应指导学生理性选择专业,加强对学生专业学习和职业规划的指导,增强学生专业学习的兴趣性,避免学生在专业选择上盲目从众。
第四条 转专业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每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末进行。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本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基于本院师资情况、教学条件和实验实践资源等,确定转入人数上限、准入标准、考核选拔规则等,并领导和监督本院转专业工作。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则上允许申请转专业:
(一)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在完成第一学期学习任务后,确有专业兴趣和专业特长,允许学生有1次申请转专业的机会(在进入第三学年以前)。
(二)学生学习期间出现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可以转入本校其它专业学习;
(三)退役军人复学或者休学创业的学生,因原专业调整或者自身情况需要,学校予以优先考虑转专业。
第七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或因在校生人数极少而无法开班组织教学的,学校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的修读专业。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一)未在原录取专业注册报到者;
(二)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三)跨学历层次;
(四)跨录取批次;
(五)对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转入其他非合作办学专业;
(六)按单列专业录取转入其他非单列专业;
(七)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和对口招生入学者;
(八)跨学科类别的(文理学科、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与军队、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
(九)高考录取成绩、单科成绩或专业学习成绩不符合转入专业条件的;
(十)已有转专业经历的;
(十一)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已进入第三学年及以上的。
第九条 公布转专业学生计划数。各二级学院基于自身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专业发展规划等,向教务处报送各专业拟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数。经学校研究批准后向全校公布各专业接收计划数。各专业接收计划数原则上要控制在本专业本年级招生人数15%以内,转专业录取学生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公布的各专业接收计划数。
第十条 学生自愿申请。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成绩情况等个人条件,在规定的转专业时间节点前,向转出和转入院部提交转专业书面申请,申请时原则上只能填报一个拟转入专业。
第十一条 指导学生理性选择专业。拟转出专业所在学院要切实按照“转出无限制、转入达标准”的转专业工作要求,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认真指导,指导学生理性选择专业,避免学生盲目从众。
第十二条 考核确定名单。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在规定时间节点前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学生是否适合新专业的学习,考核形式及相关要求应出台实施细则,公布后执行。最终考核结果应予以公布公示。在本院内转专业的学生也应经过相应考核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拟接收转专业学生名单按照规定时间节点报送教务处。
第十三条 复核公示审批。教务处对各学院提交的拟接收转专业学生进行复核,并进行全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两周内办理转专业手续,变更学籍信息。
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后,如果不适应专业学习,决定放弃转专业,须在办理转专业手续时限内(两周内)书面告知相应学院和教务处,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转专业的学生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课程学习,相关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必须在后续的学习中补修,以保证课程学习的完整性。
第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接收学院应根据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性质进行认定。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如果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课程为同一档次或者比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档次高的课程,学分仍然有效,否则作为转入专业的选修课学分。
第十七条 转出专业和转入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不同的,按转入的专业收费标准执行,转专业前已缴学费不再退费或补交。
第十八条 公示期内,若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则取消相应学生转专业资格,对相应学院予以通报,并对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级学生开始予以执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许昌学院
2022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