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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

湖北文理学院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应用型一流本科建设,严格学生学籍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规范普通本科生大类分流和转专业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湖北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校政发学〔2018〕11 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遵循“学生自愿、公平选拔、公正办理、公开结果”的原则。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实施办法、学生排名、接收名额和最终结果等信息均应公开发布,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三条 二级学院应通过新生入学教育、专业导论课和专题讲座等形式,让学生充分了解学科专业的发展前景,经济社会发展对专业人才的需求,为学生选择专业提供充分的指导。

第四条 学生在对学科专业了解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兴趣、学业和职业发展规划,根据自己的学习成绩和高考成绩等实际情况理性选择专业。


第二章 转专业

第五条 转专业指学生从专业大类转至另一大类、从专业大类转至大类外的具体专业、从某一专业转入专业大类或另一专业等四种情况。

第六条 在校全日制本科一年级学生,在第一学期末或第二学期末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学生如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完成学业者,由学校安排到相关专业进行学习。

第七条 转专业条件:

1.传统高考省份的学生,文史类考生不得转入理工类专业,文理兼招专业不受限制;

2.实行新高考改革省份的学生,高中阶段选考科目需符合转入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

3.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学生原则上只能转入同一专业类专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受理其转专业申请:

1.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学生;

2.在校期间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

3.在校期间已转过专业的学生;

4.普通专升本学生;

5.以技能高考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6.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学生;

7.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学生。

第九条 转专业的工作流程:

1.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学院的办学条件和能力,将本学院各专业接收转专业计划数、转入条件和考核办法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批后向全校公布。

2.学生向转入学院提交《湖北文理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各二级学院审核后开展考核工作。

3.各二级学院遵循“转出无门槛,转入有考核”原则,组织转专业考核选拔。按照考核成绩排序确定转专业名单,并予以公示。二级学院接收学生的名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公布的计划数。

4.教务处在全校公示后,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下一学期开学编入转入专业学习。


第三章 转专业学生后续学业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达到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方可毕业。

第十一条 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相同或相近,或能够支撑转入专业的毕业要求,转入专业可认定其成绩与学分。所修读的课程不能支撑转入专业毕业要求的,该门课程可作为选修课认定成绩与学分。


第四章 转专业特殊情形处理

第十二条 大类专业分流和转专业后,人数少于 25 人的专业,第二年暂停招生或不纳入大类专业分流计划。入选国家级和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的专业除外。

第十三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文理学院普通本科生大类分流和转专业实施办法》(校政发教〔2019〕3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