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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
  • 湖北孝感市地址: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272号,邮编432000
  • 特殊招生:
  • 招生批次:本科普通批
  • 电话:0712-2345651,2345652,2345653,2345654

转专业

湖北工程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与积极性,满足学生个性化需求,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北工程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转专业是指由当前在读专业转入另一个专业学习,转专业分为院内转专业、集中转专业、分散转专业等形式。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转专业:

(一)不同招生类别、不同招生批次之间;

(二)新生入学第一学期;

(三)从外校转入学生、专升本学生;

(四)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学生;

(五)其它专业不能转入招生录取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

第四条 转专业实行分类实施、集中报批、统一办理。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展集中转专业工作,春季学期集中办理转专业审批手续,批准后进行学籍异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领导、统筹、审核、组织、协调、报批等工作。

(一)领导小组构成

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纪委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二)具体职责

制定转专业实施方案;确定工作日程;审核教学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监督各教学学院考核过程;审核教学学院拟接收转专业学生名单;办理转专业手续、实施学籍异动等。

第六条 教学学院分别成立转专业工作组,负责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组织、审查、考核等工作。

(一)工作组构成

教学学院转专业工作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成员由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相关专业负责人、学院办公室和学工组工作人员等组成。

(二)具体职责

制定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审核拟转出学生申请资格;组织和实施转专业考核;提交拟接收转专业学生名单;做好转专业学生学分认定以及档案交接等工作。

第三章 转专业条件

第七条 集中转专业条件。学生须同时满足下列四个条件并通过转专业考核,才具有转专业资格:

(一)全日制普通本科一年级在读新生;

(二)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身心健康,符合转入专业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四)学生按人才培养方案修读原专业规定课程且无未修记录。

第八条 院内转专业条件。按照学校统一要求,经本人申 请、教学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转入同级同类其它专业。

第九条 分散转专业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实行分散转专业:

(一)因为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学生休学、停学后复学,因特殊原因学校无原学生所学专业的对应年级接收者;

(三)从高年级转入一年级者;

(四)经学校认可,学生有专长且有与申请转入专业相关的学习成果者;

(五)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四章 转专业程序

第十条 学生集中转专业程序

(一)确定转专业计划

1.教学学院转出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年级学生总人数的15%(不含院内转专业人数和不能转专业人数)。

2.接受转入学生的教学学院根据教学资源和保障能力,提 出当年转入学生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年级总人数的20%(不含院内转专业人数和不能转专业人数)。

(二)制定转专业方案

转入学院根据本学院教学资源情况、专业特色和学校规 定,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由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通过校园网公布。

(三)申请转专业学生填写《湖北工程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每人限报一个专业,由转出学院审核签字;

(四)转入学院接受学生转专业申请,并审核其资格;

(五)转入学院转专业工作组组织转专业考核,确定拟接收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在网上予以公示;

(六)转入学院将转专业学生名单、《湖北工程学院转专业学生考核情况汇总表》交教务处;

(七)教务处审核汇总后,报请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集中审议,确定最终转专业名单;

(八)教务处负责印发转专业文件,并报请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一条 院内转专业程序为:学生填写《湖北工程学 院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经教学学院考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分散转专业程序为:学生填写《湖北工程学院 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转出学院与转入学院审核,转入学院考核并签署意见,教务处复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章 转专业学生管理

第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其学期注册在转入学院注册,并按照转入专业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四条 经批准转专业学生的学籍变动及电子注册上报工作由各教学学院协助,教务处负责完成。

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照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完成学业方能毕业,未修课程通过补修、自学、线上学习等方式,完成课程学习,通过考核取得相应学分。学生在原专业获 得的课程学分符合免修条件的直接认定学分,其余已获得的课程学分可以作为跨专业选修课学分予以认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级全日制本科生开始执行,由 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转专业文件废止,上级若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