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学生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并且确有专长,转专业有利于发挥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其不能在本专业学习,但能在本校有关专业学习的;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四)其他特殊情形确需转专业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申请调整专业时,优先考虑。
学校因专业调整或专业停办,导致复学或留级的学生无法进入原专业学习的,征得学生同意后可以编入相近的专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申请更改专业的;
(二)由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申请转入普通类专业的,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申请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
(三)专升本录取的、或中职技能高考录取的、或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专业转入高学历层次专业的;
(五)由低批次录取专业转入高批次录取专业的;
(六)处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七)转入本人身体条件不适宜就读专业的;
(八)教育部、省教育厅规定的其他不能转专业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
(二)相关学院审核;
(三)学生工作处审核;
(四)拟转名单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
(五)学校领导审批;
(六)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在每学期末最后两周提出申请,下一学期开学转入新专业学习。学生转专业手续须在每学期正式上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完成,超过时间一律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入新的专业须修满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以前,学生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相同的,已获得的分予以承认,否则必须重修。可承认的所修原专业课程学分,超过转入专业相同年级应获学分总数2/3的,可编入相同年级学习;否则,编入较低年级学习,但总学习年限应当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认可医院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