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第一学期结束时,参加校内转专业考试成绩达到要求者;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
(五)学生复学后,如果原专业相应年级未招生,允许学生转到其他专业就读。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1学期的;
(二)二年级以上的;
(三)在招生章程中明确录取后不得转专业的;
(四)正在休学期间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本人高考科目与拟转入专业当年在湖北招生选考科目不同的;
(七)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达到毕业要求才能毕业。
第四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参加考试;
(二)按专业大类培养的学生,可自主选择专业大类内某一专业,由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三)学生因身体方面的原因不能在所学专业继续学习,需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申请,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确认,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学院意见,安排拟转入学院和专业,并征求拟转入学院意见及考核后,给准予转专业者发放转入专业学习通知书。
第五条 按专业大类培养的学生,在修完专业大类基础课程后,可根据自身发展目标、兴趣特长和个人能力依据学分制专业培养方案在学院综合考评基础上修读专业大类内某一专业的系列课程,达到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即可从该专业毕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