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音乐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方向)暂行规定
根据《武汉音乐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武音院字〔2006〕3 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教育部有关文件和省教育厅 2009 年 6 月 1 日召开的“全省高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会议”有关精神,特制定武汉音乐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方向)暂行规定。
第一条 艺术类专业(方向)学生转专业(方向),限于因疾病、伤残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身体条件不允许而无法继续本专业(方向)的学习,但尚可在其他专业(方向)学习的,经考核认定,可在同批次录取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方向)。
第二条 经同意转专业(方向)的学生,应确保能在学院规定的最长时限内获得转入专业(方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达到毕业标准。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方向)具体程序
1、由学生本人向所属教学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武汉音乐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方向)申请表》,说明提出申请的理由,同时提交学院医疗中心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或伤残证明材料。
2、申请人所属教学单位按照本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由教学单位行政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后报教务处。
3、教务处组织专家对拟转专业(方向)的学生进行考核。
4、教务处会同学工处,对申请人材料及专家组考核结果进行研究,提出审批建议,报学院批准。
5、获得学院批准后,由学生原属教学单位通知学生办理转专业(方向)手
续。
第四条 学籍管理及成绩记载
1、学生转专业(方向)后,按转入专业(方向)人才培养方案修读,由转入专业(方向)所属教学单位负责管理。
2、学生转专业(方向)后,在原专业(方向)学习期间已获得的公共性课程成绩与学分仍然有效,已获得的专业课成绩与学分可作为转入专业(方向)的任意选修课学分记载。
第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