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读一年级或二年级学生,经本人申请,按程序审批后允许转一次专业:
(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在现专业学习中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申请专业调整,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三年级(含)以上的;
(三)艺术类等学科专业通过面试考核接收的;
(四)招生时定向委培的;
(五)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六)应予以退学的;
(七)学校认定为不宜转专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二年级转专业的学生须编入下一年级修读。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该专业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二十七条 考虑到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各院(系)批准同意的专业转出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该专业该年级入学注册人数的15%,批准同意的专业接收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该专业该年级入学注册人数的25%。
第二十八条 学生要求转专业,应于学期末向院(系)提出申请,接收院(系)应于下一学期报到第一周周五前将拟接收转专业情况汇总报教务处。
院(系)应将审批后的转专业学生名单在院(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
学生按转专业后的专业培养方案培养,院(系)应及时给学生进行学分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