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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

长沙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 )、《长沙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所学专业的界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中的录取专业为准,凡与此不相符的均属转专业。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个性发展原则。尊重学生的志向和兴趣,充分发挥学生的个性和专长,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让学生在学校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择优录取原则。按照“转出低门槛、转入有要求”规则,所有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都可以在学校规定学段提出专业调整申请。各专业依据自己的培养目标和对转入学生的要求可以分别制定自己的考核方案,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考核,择优录取。

(三) 总量控制原则。学生转专业工作应以符合各专业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各专业接受转入学生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同年级本专业学生总人数的15%,且原则上每个班级人数不超过38人,不新增行政班。个别专业在办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二级学院提交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后,可适当放宽接受比例,新增行政班。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副校长,教务处、学生工作部 (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二级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学校转专业工作的实施办法,执行学校关于转专业工作的决议,指导、监督转专业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转专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转专业工作办公室。

转专业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其主要职责是:部署、指导和督查全校转专业工作;审批二级学院转专业接收计划数、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审核二级学院拟接收学生名单,并发布通知、协调工作、汇总材料、组织会审、提交上会材 料和处理学籍等。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成员、学院教务办负责人、学工办负责人、相关专业教研室主任或专业负责人等组成转专业工作小组。其主要职责是:针对转入学生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包含拟定接收计划, 设置接收条件,制定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工作程序、时间 安排等转专业相关工作;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组织考核以及提出拟接收学生名单等。


第三章 转专业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 一 ) 具有本校学籍的在读普通全日制一、二年级本科学生;

( 二 ) 注册手续齐备,缴清学费及其他应缴费用;

( 三 )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 一 ) 本科三年级及以上;

( 二 ) 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 (如“专升本”、单独招生的 艺体类、职高对口等);

( 三 ) 经转学进入我校学习,或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

( 四 )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招生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

( 五 )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应作退学处理;

( 六 ) 相关文件规定不允许转专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优先转入所申请的专业:

( 一 ) 退役后复学的学生,需要转专业;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需要转入与创业相关的专业;

( 二 ) 休学后复学的学生, 因学校专业调整,所在年级无原专业;

( 三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确因身体、心理等问 题不适合在原专业但尚可在学校其他专业学习;

( 四 ) 优先转专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转专业受限条件:

( 一 ) 高考招生按文理科招入的文科生不能转入理工科类专业,但可转入文理兼招专业;

( 二 ) 高考招生不按文理科招入的学生一般应符合该专业对高考考试科目的要求;

( 三 ) 艺术类专业学生若高考专业课科目相同,则能在同类专业中互转,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不能相互转专业;

( 四 ) 本科二年级学生转专业原则上要降级转。不愿降级转的, 由学生提出申请,经转入学院考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可不降级转;

( 五 ) 学生转专业只允许申请填报一个专业。


第四章 转专业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转专业工作的具体日程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 一 ) 启动转专业工作。每年 10 月底之前,启动学校转专业工作,制定转专业工作安排和要求。

( 二 ) 审核转专业计划和方案。各二级学院按照学校工作安排和要求, 申报各专业接纳转入学生数量、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并上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 三 ) 发布通知。转专业计划和方案审核通过后,11月底之前,教务处在部门网站发布转专业通知及各专业接收计划数,各二级学院公布转专业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

( 四 ) 学生申请。学生根据学校转专业通知要求、 自身条件和各二级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填写《长沙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在规定时间 内提交至所申请转入学院的教务办。各二级学院安排专人受理学生的转专业申请。

( 五 ) 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核。各二级学院将申请转入本学院的学生名单汇总提交至教务处,教务处按照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进行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核。

( 六 ) 转入学院组织考核。各转入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学院的转专业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对教务处审核通过的转专业申请名单,组织集中考核。对于考核通过的学生, 转入学院在学院网站或信息公示栏公示拟转入学生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各转入学院在《申请表》 相应栏目签字盖章,并将《申请表》(纸质档) 和《长沙学院 转专业学生情况一览表》提交至教务处复核汇总。

( 七 ) 校长办公会审定。教务处将复核通过的转专业学生名单提请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学生工作部 (处)、纪委办公 室等部门会审。会审通过名单提交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经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 八) 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的转 专业学生名单,在教务处网站公示 3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 后,教务处正式发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 九 ) 学生办理转专业手续。获准转专业的学生统一到 教务处领取《长沙学院转专业学生报到注册表》办理转专业 手续,到转入学院相关专业报到就读。各转专业学生学号不变。

( 十 ) 教务处进行学籍异动。春季学期开学初,教务处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对转专业的学生进行学籍异动。各转专业学生应及时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查看自己的学籍信息、班级课表及应补修或重修的课程。

(十一 ) 课程补修或重修选课。转专业学生根据教务处 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管理系统进行补修或重修 选课。


第五章 转专业学生管理

第十一条 在学校批准转入新专业前,申请转专业的学生 应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及其他一切教学活动,并积极参加原班 级的其他活动,服从原学院与班级的工作安排。

第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 的全部课程和总学分数,方可毕业。学生转专业前后相同的课程,教务处直接认定其学分; 同类课程,教学内容难度大的课程学分可转换为教学内容难度小的课程学分;有异议的课程学分, 由开课学院与教务处共同协商是否认定其学分。 转专业前多修且不可转换的专业课程学分,可转换为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须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足额交纳学杂费。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做好转专业学生的档案及有关材料的交接工作。

第十四条 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沙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长大发〔2017〕53号 ) 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