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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生批次:本科普通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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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

湖南城市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给学生提供更多自主选择机会和良好个性发展空间,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更好地规范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2016 年第 41 号) 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的基本指导原则:宏观控制、规范程序、公开公平、择优调整。

第三条 学校宏观控制转专业计划。年度转专业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招生总数的5%,转出专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年级学生总数的 10%。


第二章 转专业类型与条件

第四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类型包括选择型与控制型两类。

第五条 选择型与控制型条件:

选择型:符合以下条件申请转专业考试的大一学生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

凡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学习结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转专业考试。

(一) 对拟转入的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和志向者;

(二) 因学校或学院学科发展,需要调整专业者。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请不予受理。

(一) 国际合作办学专业学生;

(二) 入学后,受到警告(含) 以上处分者;

(三) 音乐、体育、美术类相关专业学生申请转入其他类专业(但相同类别可以内部申请转专业) ;

(四) 文科学生申请转入理工类专业(按高考身份识别审核);

(五) 第一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课程超过(含) 两门者;

(六) 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七) 因各种原因,拟做退学处理的学生。

控制型:确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有特殊专长和学校产校 融合改革等需要申请转专业的学生。 (理工科类学生大一期间转入专业重要基础类课程须已修读)


第三章 转专业程序

第六条 为规范转专业过程管理,学校成立学生专业调整审核工作小组负责转专业相关事宜。由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务处处长、 学生处处长、招生就业处处长、纪委监察处处长、质控中心主任。 学生专业调整审核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 务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选择型转专业程序:学生报名;参加大学第一学期期末转专业考试;确定拟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报分管教学副校长初审,学生专业调整审核工作小组审定;公示;办理专业调整手续,报省教育厅备案。退役后复学转专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控制型转专业程序:

(1) 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申请转专业者,经学校指定的 医疗单位确认,不宜在现有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经本人申请,填写“湖南城市学院转专业申请表” (附相关证明材料) ,转入学院综合评价,转出与转入学院院长签字 同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同意,学生专业调整 审核工作小组审定,可办理专业调整手续。

(2) 申请降级转专业者,学生进入大二学习原则上须降级 转专业,降级转专业者,经本人申请,相关二级学院同意,教务 处审核,报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同意,学生专业调整审核工作小 组审定,可办理专业调整手续。

(3) 申请不降级转专业者:

院内转:本着学生与家长自愿原则,大学一年级二学期结束 前 30 日内个人申请(附不降级转专业承诺书) ,填写“湖南城市 学院转专业申请表”,所在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与分 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初审、学院党政联席会综合评价并根据专业控 制人数要求(每个专业所在班级在读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能少于 30 人) 研究审议,院长签字,教务处审定,办理专业调整相关手续。 跨院转:本着学生与家长自愿原则,大学一年级二学期结束 前 30 日内个人申请(附不降级转专业承诺书) ,填写“湖南城市 学院转专业申请表”,转入学院综合评价,转出与转 入学院院长签字同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同意, 学生专业调整审核工作小组审定,可办理专业调整手续。

(4) 城乡规划、建筑学、土木工程、工程造价、财务管理 五个专业为校控专业, 申请校控专业转入者,须在以上程序完成 后报主要校领导审议通过方可转入。

(5) 其他特殊情况,经教务处提出,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核, 报主要校领导审定。


第四章 学籍及课程成绩认定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学校统一办理学籍变 动手续后,开始进入所转专业学习。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后,执行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 已 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填写“湖南城市学院本科学生课程免修申请表”,经转入院(系) 确 认并报教务处审核后,予以认定;其余不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 规定的课程成绩和学分,可按选修课成绩认定,所缺转入专业的 课程必须补修。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后,学费标准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