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应学院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修订)
为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个性化人才培养提供更宽广的空间,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嘉应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办学条件许可下,择优选择转专业学生。学生转专业的审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则与程序,做到政策、计划和结果公开。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在读一年级全日制本科生及专科生;
(二)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富有上进心;
(三)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四)取得所有应修学分,且学习成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平均学分绩点 3.0 及以上;
2.平均学分绩点位于专业年级前 20% 。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不受第二条(四)所列条件限制,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合格的可以转专业:
(一)确有拟转入专业的兴趣和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因患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学校卫生所审核,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在原专业确有特殊学习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学校统筹安排到下一年级其他专业学习;
(四)休学期满复学时,原专业因停招等原因无相应专业年级复学的。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二)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的;
(三)已达到退学条件的;
(四)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要求的体检标准;
(五)上级文件规定不允许跨类别转专业的,如体育、音乐、舞蹈、美术类等专业不能跨类别转专业;
(六)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本、专科学生,如联合培养、合作办学、定向生、免试生、本科插班生、第二学士学位等;
(七)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第五条 转专业学生人数的控制:
转专业学生人数最高不超过本专业年级学生数的 15%(因学校专业调整除外)。
第六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涉及学生的学业、在校表现和学籍管理,各学院应成立由院长为组长的审核小组,研究制定本学院各专业的转入条件,并对转出、转入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核。
第七条 转专业受理时间为第一学期末至第二学期初,教务处负责组织转专业工作。
第八条 转专业受理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于第一学期第十八、十九周按要求填写《嘉应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 连同相关材料交到所在学院进行资格审核。(二)申请人所在学院审核
二级学院转专业审核小组在第一学期第二十周集中审核学生申请材料,对审核通过并同意转出的,填入《嘉应学院学生转出专业资格审核汇总表》,同时出具学生的在校表现证明和成绩单,于第二学期第一周把申请人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教务处;对不符合条件或不同意转出的,应通知申请人并对其说明理由。
(三)教务处初审
教务处对二级学院上交的转专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于第一周内将审核意见送至转入学院。
(四)转入学院考核审批
转入学院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考核审批,择优录取,并于第二周内将审批结果返回教务处,将同意接收的申请材料和《嘉应学院学生转入专业资格审核汇总表》报送教务处;对不同意接收的,须注明拒收原因,并将申请材料退回转出学院,由转出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五)复核、公示与审批
教务处对转入学院同意接收的转专业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将复核结果呈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对转专业审批结果在校园网主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将其申请材料退回转出学院,由转出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转出学院通知相关学生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六)特殊类申请转专业
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及降级转专业者,符合相关规定,可以申请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交《嘉应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经转出转入学院、教务处同意并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及时办理。
第九条 转专业学生由转入专业所属学院管理,按转入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其学籍档案由学生原专业所在学院移交转入学院,同时学生原所在学院必须备份。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按照转入专业本年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审核。未修读的学科基础课必须补修,如果原专业已修课程的要求等同或超过转入专业的,经转入学院确认,则课程成绩和学分有效;不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已修课程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单,可冲抵公共任选课相应数量的学分,但最多只可冲抵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选修学分的二分之一。
第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第一学期期末考核。无故旷考,或期末考试成绩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转专业条件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十二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只能转专业一次,且一经转专业则不得再转回原专业(因违纪等受处分而取消转专业资格的除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 2020 年第 19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 2020 年 10 月 20 日起生效。有效期 5 年。原《嘉应学院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嘉院教〔2017〕27 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