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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

星海音乐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上级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归属教学单位的专业(含专业方向,下同)完成学业,若学生在原专业无法完成学习或认为其他专业更适合本人发展的,可以向原专业所属教学单位提出转专业的申请。申请转专业时,每个学生只能申请填报一个专业。

第三条 学校组织实施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具体时间:学生应在入学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的开学三周内提出申请,否则学校将不予办理。

第四条 申请程序:由学生本人向原专业所属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转出专业所属教学单位同意后报教务处初审,经初审合格后由教务处及转入专业所属教学单位组织考核,由教务处根据考核结果做出是否同意转专业的决定。

学生转专业名单初步确定后,教务处通过学校网站对转专业结果进行为期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学校以正式发文的形式公布转专业结果。

第五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历年平均学分绩点在 2.0 或以上。舞蹈类专业转音乐类专业的,另外需增加视唱练耳、乐理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申请;

(二)经考核主科成绩在 85 分或以上的。

第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七条 休学创业或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可优先考虑。

第八条 入学录取分数线较低或者招生考试专业要求较低的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往分数线较高或专业要求较高的专业。

第九条 获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第二学年起转入新专业学习,各院(系、部)应做好转入学生的学分认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本科学生,如定向生、国防生等;

(二)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 2018-2019 学年开始施行,原《星海音乐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粤音院教〔2017〕193 号)中“第三章 转专业”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星海音乐学院

2018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