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转专业管理规定
第三章 转专业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在读一年级全日制本科生及专科生;
(二)政治表现好,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富有上进心;
(三)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四)学习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前 30%。
第十条 下列情况申请转专业属于特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不受第九条第四款所列条件限制:
(一)新生体检复查,查出因身体原因不宜在原专业就读而愿意调整专业者,可由学校医务所出具证明,在第一学期末提出申请。调整后就读的专业,高考录取最低分数线应低于调整前录取专业最低分数线。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疾病或生理缺陷等特殊原因(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的医疗单位检查,学校医务所审核,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或学院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要求转专业者;
(四)休学期满复学时,原专业因停招等原因无相应专业年级复学者;
(五)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转到相应专业能进一步发挥其特长者;如学生在某一专业领域有突出专长,有发表论文或获得授权专利、奖励等能提供特殊专长证明证实。具体认定情况由相关院(系)制订。
(六)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无法在原专业完成专业课程学业而对其他专业有兴趣,自愿申请留(降)级到一年级调整专业者;留级转专业学生在第四学期末才能提出申请。有违纪作弊处分或连续两学期补考不及格学分超过 10 学分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能完成学业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二)已达到退学条件者;
(三)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者;
(四)无正当理由拖欠学校教育费者;
(五)特殊录取类型学生申请转到统招专业的,如专插本、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协同培养、各种试点班等;
(六)处于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者;
(七)艺术、体育类专业转入非艺术、体育类专业,或非艺术、体育类专业转入艺术、体育类专业;
(八)高考文科生转入不招收文科的理科类专业;
(九)已有一次转专业者;
(十)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第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人数的控制:
各院(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十八周将转入名额数(含自愿申请留(降)级转专业名额数)上报教务处并公示。各专业转出学生数不超过该专业年级在校学生数的 10%,各专业转入学生不能超过该专业年级在校学生数的 20%。自愿申请留(降)级转专业名额数不另设。
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涉及学生的学业、在校表现和学籍管理,各院(系)应成立由院长(系主任)为组长的审核小组,研究制定本院各专业的转出、转入条件,对转出、转入学生的资格进行审核。原则上转入院(系)对转入学生要组织考核;当申请转入的学生人数超过转入可接纳人数时,转入学院(系)必须组织考核。考核相关事项由学院(系)制定方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 受理转专业的时间一般为第一学期末和第二学期末。第一学期末受理全校范围内转专业的申请,第二学期末受理院(系)内相同学科门类相近专业的申请;自愿申请留(降)级到一年级转专业的受理时间在第四学期末,留(降)级至一年级后在校学习时间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六条 第二学期末转专业组织工作由各院(系)负责,各院(系)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教育部、省、学校相关规定制订相应的本专科生转专业的管理办法并报教务处备案审批后遵照执行。
第十七条 转专业受理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于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第十八、十九周按要求填写《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转专业申请表》,连同相关材料交到所在学院(系)进行资格审核。
(二)申请人所在学院(系)审核各院(系)转专业审核小组于第一学期末或第二学期末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同意转出的,填写《转专业学生转出资格审核汇总表》,同时出具学生的在校表现证明和所在专业排名,于第二学期第一周周一送至教务处;对不符合条件或不同意转出的,应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教务处初审
教务处对各学院(系)上交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于第一周内将申请表送至转入学院(系)。
(四)转入学院(系)考核审批
转入学院(系)对转入学生进行考核审批,择优录取,并于第二周内将审批结果返回教务处。同意接收的,将申请材料和《转专业学生转入审核汇总表》报送教务处;不同意接收的,注明拒收原因后,将申请材料退回转出学院(系),由转出学院(系)通知学生本人。
(五)第二学期末转专业申请的初审和考核审批由各院(系)负责完成。
(六)复核、公示与审批
教务处对转入学院(系)同意接收的转专业学生材料进行汇总,并组织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同意的结论,根据审核结果,送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向全校公布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查实不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转出学院(系),由转出学院(系)通知学生本人。
(七)发文公告
学校正式发文公告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学生所在学院(系)按文件通知获准转专业学生办理相关异动手续。
第十八条 转专业学生由转入专业所属学院(系)管理,按转入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学籍档案由学生原所在学院(系)移交转入学院(系),同时学生原所在学院(系)必须备份。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未修读的学科基础课必须补修,如果原专业已修课程的要求等同或超过转入专业的,则课程成绩和学分有效。
第二十条 转专业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的期末考核。无故旷考,或期末考试成绩达不到本条例规定的转专业条件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转专业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须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违规行为,取消转专业结果,并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严格规范转专业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原则进行,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