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师范大学转专业管理条例
转专业第一条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在校内转专业:
(一)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习成绩优秀,平均学分绩排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40%以内者;
(三)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四)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五)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转专业更有利于创新创业实践者;
(六)经所在学院考核后获准进入因学校教学改革所需而设立的实验班者;
(七)学生所在学院认为学生不适合学习原专业,且学生申请转入其他专业者;
(八)对所申请转入的专业确有发展潜力和志向、并证实在转入专业学习毕业后确能解决就业问题者;
(九)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复学时无原专业,在不违反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转入本校适当专业者。
(十)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且学生愿意转入其他专业者。
(十一)参军入伍学生退役后复学时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三年级及以上年级者;
(三)在转专业前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四)正在休学或应作为退学处理者;
(五)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普高专升本、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中职推荐免费学生等特殊录取类型学生;
(六)招生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国防生、定向生等类型学生;
(七)作为我校与国外学校合作办学,以及我校与国内其它学校、企事业单位联合培养而单独招生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
(八)在我校已有过转专业经历者:
(九)其它学校学生转入我校者:
(十)高考成绩与报特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存在较大差更者:
(十一)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的具体事宜,按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转专业的具体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