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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崇左市地址:广西崇左市城南区丽川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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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0771-7870718

转专业

广西民族师范学院转专业与转学管理细则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按招生录取专业就学,一般不得转专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的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六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变化,经学生同意,学院在必要时可以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七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我院范围内转专业,经所在系和拟转入系审核同意,报学院教务处审批,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二)转入其他学校,需经两校同意,报自治区教育厅批准;

(三)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须在一年级第二学期或二年级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

(四)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学生在我院范围内转专业,一年级学生可转入同年级学习,二年级学生必须转入一年级学习;

(五)学生转入新专业,必须修满该专业规定的课程方可毕业;一年级学生转入同年级学习,所缺专业课程须申请补修。

(六)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我院,除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外,还要进行政治、文化、健康审查,合格者才能转入。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一)经教育部学籍电子注册,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专业、转学;

(二)学生在原专业就读已达三个学期的,不予转专业;

(三)招生时不在同一批次的,不予转专业;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不予转专业;

(五)已达到被取消学籍程度的,不予转专业;

(六)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不予转学;

(七)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不予转学;

(八)应当予以退学处理的,不予转学;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转专业、转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