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按志愿或本人同意调剂录取的学生, -般应在被录取的学院、专业(方向)完成学业。
学院根据社会对 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方向)。
第二十五条学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转专业(方向) :
1.学生修完第一学年的课程,其在某些方面确有专长,经拟转入的专业(方向)考核合格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方向)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相近专业(方 向)学习的:
3、经学院认定确有其他某种特殊原因,不适合在原专业(方向)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转入新专业(方向)后,需按新专业(方向)的培养要求补修部分专业必修课程及学分,具体由转入专业所在单位提出方 案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方向) :
1.入学未满一学年者的:
2、已进入第三学期学习的;
3、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学生申请转专业(方向) , 按下列程序办理:
1.转专业:
(1 )每年5月上旬,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单位教学资源情况,提出下学年二年级本单位可接纳的各专业人数以及考核方案(考核科目一般 为2 - 3科)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报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
(2) 5月中旬,教务处向全院公布各单位可接纳的各专业人数以及考核科目。学生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埴写《广西艺术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由各单位汇总后报教务处。
(3) 5月下旬,教务处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
(4)6月上旬,教务处向全院公布考核结果,按备专业考核成绩排名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于学期结束前将审批结果以文件形式反馈回各单位,由相关单位通知有关学生,并做好学生学籍档案的交接工作。
2.转方向:
学生在本单位本专业范围内的转方向,由各单位按转专业时间根据本单位教学资源情况进行考核确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