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经学院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休学学生复学时无原专业的。
第二十二条 处于休学、保留学籍和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不能转专业;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原则上不能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学生转专业后,一般编入同年级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