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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

重庆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以人为本的教学管理理念,尊重和鼓励学生个性和特长发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确保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转专业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以及学校普通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转专业,是指学生从原所学专业转到其他专业或者专业类别, 包括跨学院转专业和学院内部转专业。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守转专业条件、规则与程序;实行学生和学院双向选择,学院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原定专业完成学业,确因需要,需要转专业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需经过资格审查、择优选拔、公示等程序。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学生参加大类分流、参加教学改革试点的二次选拔,不属于转专业。

第六条 转专业时间为春季学期开学前三周(个别有特殊培养要求的专业除外)。

第七条 学院接收名额应结合学院师资条件和教学条件等进行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本学院一个年级学生总人数的 8%。

第八条 转出学院不设置学分绩点和转出比例的限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学校设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本科教育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本科生院、招生办公室、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学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科生院,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院设立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分管本科教育、学生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负责人组成,成员总数不得少于 5 人,须有一线教师和学生代表参与。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确定拟接收名额,制定学院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其内容应包括:学院(专业)接收的名额、转专业选拔条件、考核方式、考核标准及各项考核指标的权重。重点考核学生的专业兴趣、潜质和综合素质等。


第三章 申请与转专业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是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二)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

(三)身体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

(四)在校期间未转过专业;

(五)在原专业学习时间超过一学期(申请转入有特殊培养要求的专业除外);

(六)原就读专业在招生简章中未限定不得转专业的。

第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只允许申请填报一个专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确认其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对所申请转入的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和志向的(含退役复学和创业复学的学生);

(三)参加学校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联合培养学位项目,因国内外专业设置差异,且就读专业与国(境)外大学专业在同一学科大类的;

(四)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五)其他原因应当转专业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转专业:

(一)在原专业学习时间未满一个学期的(申请转入有特殊培养要求的专业除外);

(二)入学时按照大类培养,还未进入专业学习的;

(三)毕业年级的;

(四) 未参加统一高考单独招生的(外语保送生、一级运动员等);

(五)入学时单列录取标准,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和培养的(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特长生等);

(六)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能转专业的;

(七)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者休学期间的;

(八)受到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转专业申请受限:

(一)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不能互转;

(二)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只能在同类专业中互转。

第十七条 因学校专业调整,学生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的,经学生同意,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转入相近专业进行学习。

第十八条 休学创业或者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考虑。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转专业工作的具体日程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转专业工作通知拟定本学院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由学院工作小组审定后报本科生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科生院汇总学院拟接收转专业名额、学院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在“重庆大学本科教学”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申请须由本人在“重庆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系统”中提交申请,并将纸质的《重庆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成绩单及其他支撑材料)交到拟转入学院教务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拟转入学院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选拔考核,确定拟接收转专业学生名单并报本科生院。

第二十四条 拟转专业学生名单由本科生院汇总后,在“重庆大学本科教学”网站公示 3 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报领导小组审批;有异议的,由本科生院复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公示审批后,由学校发文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并按照教育部学年电子注册的要求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需到转入学院教务办公室报到并进行学分认证,逾期未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后,应执行相应专业转入年级的培养方案。原专业已修读的课程及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入学院核准后予以认定;不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入学院核准后,可作为任意选修课程学分记载,该类课程学分不计入毕业资格审核学分。

第二十八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和年级缴纳专业注册费和学分学费。

第二十九条 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再回原专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三年级学生确因学习困难需转专业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接收学院可根据学生修读课程、学习成绩、高考成绩、学业年限等方面的情况,确定是否接收。此类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应当降级学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重大校〔2017〕21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本科生院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