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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小211省重
  • 重庆地址: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崇文路2号 编码:400065
  • 特殊招生:高水平运动员
  • 招生批次:本科普通批
  • 电话:023-62468661,023-62468662

转专业

重庆邮电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为了拓宽专业口径、培养复合型、交叉型高素质创新人才,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与积极性,尊重学生的兴趣,拓展学生个性发展空间,更有效的满足国家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号) 第三章第三节和《重庆邮电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六章,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重庆邮电大学本科生转专业按 “明确条件,公开计划,规范程序,双向选择”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转专业包括 相同招生批次专业内转专业(下称同批次转专业)和招生时上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下一批次录取专业( 下称不同批次转专业)。 同批次转专业申请应在一年级的第二学期提出,不同批次转专业申请可自一年级下学期开始至三年级前提出。

第三条按大类招生 和培养的学生在规定时间进行专业分流,确定专业(由各学院自行拟定专业分流办法和实施细则),该类学生在同批次转专业申请中只能跨大类申请。

第四条学生具备 下列情形之一者, 可以申请转专业:

1.平均成绩本专业排名前,且具备转入专业学习条件的学习成绩优秀者。

2.学生确有专长,对所申请转入专业具有浓厚的兴趣、志向和基础,经严格审查后确认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3.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与高考体检结论不符者), 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第五条学生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1.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的。

2.申请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有门(含门)以上考核不合格的。

3.定向生未经定向单位同意的。

4.受到过警告(含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

5.艺术类,体育类转入其它类别,其它 类转入艺术类,体育类的。

6.文史类(按招生时分类)转入理工类的。

7.招生时下-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的。

第六条同批次转 专业的申请时间和申办程序:

1.第二学期末,学校启动转专业工作,学院按照专业年级学生的一定比例,结合教育资源配置情况,提交“接受转专业学生计划表”; 同时,各学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对申请转入学生的考核办法,对考核内容、方式、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2.教务处汇总、审核学院接受转专业学生计划表,报分管校长审批,向学生公布全校各专业的接收计划。

3.学生填报志愿,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未完成者逾期一律不再受理。

对转专业学生的申请条件,学习成绩按第一学年最终成绩排序,其中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款规定的申请者,报名时还应同时向所在学院提供相关客观材料。

4.第三学期开学前周,各学院在允许转出限额内按学习成绩从高到低原则,在线审核转出学生申请人资格,公示和提交同意转出学生名册。

经学院审核同意转出的学生应向申请转入学院提交《重庆邮电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个人成绩单及符合转专业申请的其它说明材料。

5.第三学期开学第周,各学院成立转专业考核小组,公布考核办法,接受学生咨询,遵照考核办法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束后,录取工作 由接收学院网上完成。各院录取学生的名额不得超过公布的计划数。

6.第三学期开学第周,教务处审核和汇总全校转专业学生名单,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向全校公布转专业学生正式录取名单。

7.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重新选课,在规定时间内,凭学生证到转入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

各学院应加强对转入学生的专业教育和课程修读指导。

第七条转入转出专业的学生人数实行总额控制。转出专业的学生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本年级本专业学生人数的,接收专业的接收学生人数由专业所在学院按不超过本年级本专业学生人数的比例提出接收计划,经审核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下 达接收指标。

第八条转入学院须对申请学生材料认真审查,在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基础上,可以根据转专业学生情况决定考核方式及考试科目、方式与时间,并将考试安排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不同批次转专业可在一年级下学期和二年级提出申请,申请人不受成绩排名和指标限制。

第十条转 专业学生的学籍和成绩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时,跨学科转专业一般编入下一年级,学科内转专业一般编入同一年级。

(二)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转入前已获得的学分中,凡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经转入学院确认后予以承认;

(三)凡不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学校仅提供学习成绩证明;

(四)对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

第十一条学生转入专业学费标准不同于原专业者,转专业后的学费标准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 处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