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转专业部分)》
节选
第十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六十六条 转专业条件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校医院核准,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
(二)学生就读原专业确有特殊困难,需转专业才能正常学习;
(三)学生转专业更能发挥其兴趣和专长的。
第六十七条 禁止转专业情形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正就读二年级及以上的;
(二)正在休学或处于保留学籍状态的;
(三)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的;
(四)处分尚未解除,或应予退学的;
(五)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互转的;
(六)非师范类转入师范类的;
(七)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得转专业的,或者招生时对专业或学生有特殊要求的;
(八)国家或学校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不可转专业的;
(九)其他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专业或专业方向调整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或专业方向。
第六十九条 合作办学项目转专业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转专业,在满足学校转专业一般规定外,其余条件依照当年招生章程相关规定执行。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可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计划允许的条件下,申请转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专业。
国内高校本科联合学士学位项目与其他专业学生之间不得互转专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