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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地址: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南山校区(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崇教路1号),邮编:400065。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府大道校区(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学府大道9号),邮编:400067
  • 特殊招生:
  • 招生批次:
  • 电话:023-61638299

转专业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为落实学校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提升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构建以学生学习为中心的教育教学管理体系,规范和加强转专业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重二师发〔2017〕261 号)等文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转专业对象为具有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一年级、二年级学生。

第二条 学生转专业应通过基本条件审核和公开选拔,各二级学院应根据教学资源及师资队伍配置情况,设定各专业可接纳转入的学生人数(不超过接收专业当年招生人数的 10%)。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协调,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各二级学院应根据自身资源配置情况,以“最优化发挥教学资源效能、助推有能力学生实现愿景”为原则,科学设置转入学 生容量和接收申请(选拔)条件,公开、公平、公正选拔转专业学生。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申请转专业,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优良,身心健康,且符合转入专业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二)达到拟转入专业相关高考选科要求;未实行新高考的,符合转入专业录取的文、理科要求,或文综、理综中所涉及的科目符合高考选科要求;

(三)在校期间未受过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

(四)注册手续齐备,已完清拟转出专业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五)其他经规定程序批准的特别申请者。

第五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具备下列条件的,接收学院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接收:

(一)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与高考体检结论不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三)学籍异动后,复学年级已无学生原所学专业的;

(四)学校因学科发展或人才需求变化,需要调整专业的。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转专业申请:

(一)处于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期间的;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允许转专业的;

(三)跨招生批次、招生类别(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和入学途径申请转专业的;

(四)经教育部备案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申请转出该专业的;校校合作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申请转至该项目外普通招生专业的;

(五)需缴纳教育培训费用的校企合作办学项目专业申请转至该项目外普通招生专业的;

(六)联合学士学位培养、保送生、定向生、委培生、专升本、“3+2”“3+4”等类型学生申请转专业的;

(七)不符合拟转入专业高考体检要求的;

(八)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或转学进入我校的;

(九)上级部门或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专业的情形。

第七条 学生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装警察部队),服役2年及以上退役的学生,持退出现役证明申请转专业,符合第四条规定且不受第六条相关条款限制并根据自身情况提出转专业申请的,学院应予接收,且不受转入专业接收数量的限制。

第八条 学生辅修专业已取得的课程学分达 25 学分及以上,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 2.5 及以上的,符合第四条规定且不受第六条相关条款限制的,可于每学期初申请转专业至该辅修专业,学院应予接收,且不受当年转入专业接收数量的限制。

第九条 转专业程序

(一)转入学院于秋季学期初结合教育资源配置情况,按照接收专业当年招生学生的一定比例提交“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表”,制定考核办法和录取原则;

(二)教务处汇总、审核学院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表、考核办法和录取原则,报分管校长审核后公布;

(三)学生于第一、三学期第 15 周向本人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学生学院汇总后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对申请人员进行基本条件审核,并公布初审结果;

(五)转入学院成立转专业考核小组和纪检小组,将考核安排及考核办法报教务处,学院遵照考核办法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并接受学校的监督;

(六)各学院将考核结果报教务处汇总、复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完成当前学期所选课程的学习,参加课程的考核,下一学期开学时凭学生证到转入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并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费。

第十一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修业年限从原专业的学习时间开始计算。二年级转专业学生,由接纳学院根据专业跨度与学习基础确定其转入后的就读年级。

第十二条 转入学生已获得的学分计入学生成绩表。学生按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进行培养,如课程未修读,应予补修。

第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后,其毕业及学士学位授予要求按转入专业所对应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其他规定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