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一般在第1学年结束后进行,只能申请1次。学校根据教学资源状况,确定当年转专业计划。
第四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第一学年取得的学分低于 40 学分,平均学年学分绩点低于 2.5 者;
(二)受到纪律处分者;
(三)取得的总学分超过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 60%者;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第四十二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在符合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的原则范围内,予以优先考虑。
(一)经学校考察认可,具有某种特长,转专业后有利于发挥所长的;
(二)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四)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原因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四十三条 转专业的办理程序
学生须于第一学年结束前两周递交转专业申请,经转出、转入院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同意后于第二学年开学前 1 周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四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如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的相同课程,则成绩有效,否则应补修。对于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
第四十五条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