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师范学院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的管 理,体现“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保障学生 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学 籍管理规定》(内师院发[2017]93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公正性原则。学生转专业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 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接受监督。
(二)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原则。学生转专业应尊重学生的志 向和爱好,发挥学生专长,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三)“不限制转出、有条件转入”原则。符合转专业申请条 件的学生,转出专业无限制条件,转入专业结合专业办学条件, 制定转入条件和考核规则。转入人数控制在各专业当年报到人数 的15%以内。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专业包括专业及专业大类。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副校长为组长, 教务处相关负 责人为成员的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转专业工作。
第五条各二级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转 专业工作小组, 负责拟定本院转专业工作方案,接受咨询、组织考核、录取等工 作。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的学生, 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对其它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者;
(二)因意外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 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适合在本 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复学时无原专业, 但有其它相近专业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 调整专业的,可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審转专业 的;
(六)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七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跨高考招生类别申请的;
(二)在不同招生批次之间跨层次申请的;
(三)新生入学后未满一学期的;
(四)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的:
(五)本科三年级及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及以上的;
(六)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的;
(七)公费师范生、定向生、委托培养生未经定向委培地区 人事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
(八)作退学处理的;
(九)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条学校每学年只组织一次转专业工作,秋季学期期末 接受学生转专业申请,组织转专业考核,经学校审批同意,转专 业的学生春季学期进入转入专业学习。
第九条转专业工作方案确定和公布
(一)提交方案。第四周前,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情况制订 转专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专业转入条件、考核内容、考核 方式、各专业可转入学生人数,报送教务处初审。
(二)公布方案。第六周,学校根据各二级学院的人才培养 要求和教学资源条件,审定转专业工作方案并在教务处网站公布。
第十条符合申请条件第六条第(一)项的学生,按以下步 骤办理转专业流程。
(一)学生申请。第十四、十五周,确需转专业的学生,按 照学校公布的方案向拟接收二級学院提交转专业审批表,逾期不 再受理申请。
(二)学院考核。第十六周,拟转入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学生 考核,并将考核的具体安排报教务处备案,学校转专业领导小组 负责检查各二级学院的考核工作。
(三)学校审批。第十八周,二级学院根据学生考核结果和 接收人数确定拟接收学生名单,将拟接收学生的名单和转专业审 批表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汇总拟接收学生名单初审后报转专业工 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分管教学校长批准,在学校教务处网站对拟 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 报学校审批发文。
第十一条符合申请条件第六条第 (二)至(六)项的,不 受转专业考核条件限制,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备。 案、拟转入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提出初步意见,报转专 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由分管教学校长批准后,在学校教务处 网站对拟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 无异议的,报学校审批发文。
第十二条获准转专业的学生, 在下学期开学时到转入学院 报到,进入转入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学生被批准转专业后,按当年转入专业收费标准 缴纳学费。
第十四条转专业学生,应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 程和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学生应办理学分认定:学生转专业前 已修完的课程,如与转入专业在学分数和课程要求上相同或超过 的,可整代,其余已修完的课程成绩如实记载。转专业学生学分 认定经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初审,教务处审批后,记入学生成绩档 案。对转入专业已经完成的课程,转入学生尚未修读的,应补修。
第十五条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要继续在 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须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六条对在第一学年转专业的,转入同一年级:对在第 二学年转专业的,只能转入下一年级。
第十七条专科专业学生转专业,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内 容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