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三条学生转专业只允许申请填报一个专业。高考改革省份录取的学生申请转专业时,其选考科目应符合申请转入专业在我校当年招生录取规定的选考科目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原则上不能转专业:
1.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
2.已有转专业经历或转学经历的;
3.艺体类、非艺体类之间跨类申请的;
4.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5.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如公费师范、定向就业、专升本、 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考试招生、部分艺体类学生等) ;
6.民族预科学生申请转入当年学校同层次非民族预科生专 业的;
7.处分未解除的(时间以当年转专业通知文件为准),或应 予退学的;
8.招生时录取在联合办学项目的;
9.其他由学校认定不适合转专业的;
10.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能转专 业的。
第五条转专业办理流程
学生在入学当年的11月上旬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入转出学院审查与考核、学校审核批准,并公示无异议后转入相应专业。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第二学期开学初到转入学院办理就读手续。
第六条学生转入新专业后, 按新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读所有课程(包括补修该专业第一学期开设的课程)。转专业前已修读合格的课程,若与转入专业相同,可认定相应课程学分;与转入专业不同的课程学分可以冲抵部分通识选修课程的学分。
第七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 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复学后,如原专业无行政班可跟读,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第八条学生进入大学二年级,因某种原因或特别需要,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且未转过专业的,可在9月上旬向所在学院提交降级转专业申请。该部分学生转专业要求参照本规定的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执行,学校审核通过后编入大学一年级的相应转入专业、班级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