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音乐学院转专业与转学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它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它相关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如因特殊原因需转专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
(三)学生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或因专业或学科调整,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手续: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审核签注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通知转入院系进行专业考核,最后由教务处公示并发文决定。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手续一般在一年级下学期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六)学校规定的其它限制性情形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实行备案制,并参照《四川音乐学院学生转学实施细则》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