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转学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转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7〕3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条件
学生原则上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在原学校学习期间有课程未通过的;
(七)在原学校学习期间有违纪违法处分记录的;
(八)在原学校处于休学或者应予退学者;
(九)心理测试不合格的;
(十)体检不合格的;
(十一)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条申请转入程序
(一)申请转学学生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成都大学学生转学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2.成都大学学生转学申请书(加盖学院及教务处章);
3.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加盖学院或者系章);
4.学生在原录取学校每学期课程成绩单(加盖教务处章);
5.学生高考录取名册复印件(加盖招生部门章);
6.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最低分花名册复印件(加盖招生部门章);
7.因病转学的,出具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转学的,出具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证明材料(加盖学校教务处章)。
8.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加盖公示部门章)。
(二)材料审核合格的学生,应参加我校组织的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转入我校学习。
1.教务处根据学生的申请并结合我校专业的开设情况,确定拟转入学院和专业;
2.拟转入学院对学生进行综合能力考核,考核结果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报教务处审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转入我校,转学流程终止;
3.拟转入学院考核合格者,学校心理健康中心对学生进行心理测试,测试结果报教务处审核,心理测试不合格者不得转入我校,转学流程终止;
4.心理测试合格者,参加我校指定医院的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得转入我校,转学流程终止,体检合格者,由教务处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
(三)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转入的,在学校主页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学校印发正式文件。
(四)学校按程序办理转入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完整转学材料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如若跨省转学,先报送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再报送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申请转出程序
(一)申请转学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成都大学学生转学申请书》(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2.成都大学学生转学申请书(加盖学院及教务处章);
3.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加盖学院章);
4.学生在学校期间的课程成绩单(加盖教务处章);
5.学生高考录取名册复印件(加盖招生部门章);
6.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最低分花名册复印件(加盖招生部门章);
7.拟转出学院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加盖院系章);
8.拟转入专业院系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加盖院系章),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加盖校章),拟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加盖公示部门章),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文件(公函);
9.因病转学的,出具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转学的,出具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证明材料(加盖学校教务处章)。
(二)材料审核通过,由教务处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意转出的,在学校主页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学校印发正式文件。
(三)我校按程序办理转出手续,并由转入学校将学生完整转学材料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如若跨省转学,先报送转出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再报送转入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办理时间
学生申请转学时间原则上为每年6月和12月,申请转学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转学备案材料交至转入学校。
第六条申请转学学生在转学手续尚未办妥前,应在原录取学校正常参加教学活动。
第七条通过转学进入我校学习的学生,需按照我校就读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完成规定的课程。学生完成我校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课程并考核成绩合格,方可毕业;达到《成都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授予所在专业相应类别的学士学位。
第八条申请转学学生在转学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成都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成大发〔2017〕2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