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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

成都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成都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科学规范我校学生转专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坚持择优录取、集体决策的原则。

学校成立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转专业的重大事宜的决策。各二级学院也应相应建立学生转专业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学生转专业事项的初审工作。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参加转专业考核和审查:

(一)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经学校考核认定,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适合到我校其他专业继续学习者;

(三)经学校确认,学生就读原专业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参与创新创业实践活动,转入相关专业能培养其创新创业能力者;

(五)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有意愿转专业者;

(六)保留入学资格后报到、保留学籍或休学后复学,原专业因专业设置调整停办的。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原则上学生入学所属招生科类与申请转入专业所属招生科类要求不一致的;

(二)录取批次低的专业向录取批次高的专业转的,由低学历层次专业转入高学历层次专业;

(三)艺体类专业和普通类专业互转的,艺体类专业(方向) 学生申请转入高考录取时专业课考试科目不一致的其他艺体类专业(方向);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与 学校有明确约定的特殊培养方式的学生(如公费师范生、中外联 合培养学生、五年一贯制学生、专升本学生、民族预科生及其他各类定向生);

(五)本科学生入学时间已超过一年半,专科学生入学时间已超过一年的;

(六)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者;

(七)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者;

(八)其他经学校研究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六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根据教务处通知在第一学 期期末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转专业并填写《成都师范学院普招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各学院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报教务处, 教务处统一组织转专业考核,根据考核成绩及名额择优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经学校审批后公示。

第七条 各专业转出及接收转专业总人数应根据生师比、办学资源等情况确定,在转专业工作开始前进行公布。

第八条 除学校在第一学期期末统一组织转专业工作外,本科学生学习时间未满一年半,专科学生学习时间未满一年,确因个人原因申请转专业,本科生须在第二、三学期,专科生应在第 二学期结束前两周提出申请,填写《成都师范学院普招学生转专业申请表》,附上相关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接收学院组织考核形成初步意见,再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修读课程,所缺课程必须补修。学生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与转入专业在 学分和学习要求上相同或相近的,可填写《成都师范学院学籍异动学生课程认定审核表》,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认定后可承认学分。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后,有三周的试读期,试读期满由转入学院组织学生再次确认后,教务处在中国学历信息网上按新专业对学生进行学籍调整。试读期内不适应新专业学习者,可以向所 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放弃转专业,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学生回原专业继续完成学业。

第十一条 本科学生第三学期转专业的,原则上应降入转入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三条 其它特殊情况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20年9月14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