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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

遵义师范学院本科学生校内转专业管理办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遵义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遵师发〔2017〕72号〕等相关规定,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增加学生自主选择专业机会,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要,引导专业建设主动适应社会发展需求,进一步规范转学转专业工作程 序,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转专业基本原则

(一)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充分尊重学生兴趣和专长,激发学生学习潜能,尽可能满足学生志愿和专业发展的需求。

(二)公平、公正、公开。学校加强转专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充分体现机会均等。各学院应制定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并将实施程序、标准和考核方式等进行公布,增强转专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二条 成立遵义师范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分管教学副校长

副组长:教务处处长、招就处处长、学生工作部部长

成员:相关二级学院院长

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转专业计划数和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公布计划数和转专业考试大纲、统筹实施转专业考试、审核并公示转专业学生名单;各二级学院拟定转专业计划数和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报教务处备案、具体落实转专业考试(笔试、面试等)并进行综合成绩评定、确定拟转入学生名单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三条 转专业对象

在籍本科一、二年级学生。

第四条 转专业范围及条件

(一)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学生自愿申请从现在就读的本科专业转至本校其他本科专业,原则上按特殊招生形式(艺体类、软件类、定向、委培等)录取的学生与文化类录取的学生不得互转。

(二)针对高考当年在招生时有特殊录取条件的专业,按照《遵义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相关要求执行,不能低于该专业当年录取时相应条件的最低要求。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四)凡受过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五)其它特殊情况由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在上述条件基础上,根据专业情况和培养方案实际情况,各二级学院可制定其他转专业条件。

第五条 转专业程序与办法

(一)拟定转专业计划数和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学校拟定校级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各二级学院启动转专业工作;各二级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拟定转专业计划数和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

(二)审核转专业计划数和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各专业转专业计划数和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并向学生公布学校各专业转专业计划数和考试大纲。

(三)组织报名。每年4月,学校组织学生报名。

(四)报名资格审查。转入学院对拟转专业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五)组织专业考试。对资格审查通过的拟转专业学生开展专业考试,原则上6月底前完成。考核方式:原则上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若转专业报名人数较少或其它特殊原因,可只进行面试。考核过程由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统筹实施,各二级学院根据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具体落实,并进行综合成绩评定。

(六)确定拟转入学生名单。各二级学院依据转专业计划数按成绩或条件择优确定拟转入学生名单,并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七)公示名单。拟转入学生名单经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学生如有异议由教务处和转专业涉及的二级学院负责受理。公示期间如有放弃者,须于公示期内向教务处提交正式书面报告。

(八)审批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正式下发转专业文件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 为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习,原则上二年级的学生转专业后应编入下一年级(即降一级)继续学习。

第七条 在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学生必须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论处。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正式办理手续前均应参加原所在专业的期末考试。

第八条 经学校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在次学期到转入学院报到注册,并按照新进入专业当年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和完善相关手续,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后的在校修业年限(含休学),按照《遵义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执行。校内转专业的学生已修完的课程学分按照《遵义师范学院本科学生学分互认管理办法》进行认定。

第十条 有意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务必慎重考虑并先行了解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入新专业的学生,须按照新的培养方案进行学习并补修未修读的所有课程,如因转专业而引起成绩下降、学习不适应、甚至在有效学习年限内不能毕业或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不得以转专业为由提出任何要求。进入新专业的学生须达到该专业授予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各项条件,才能授予相关证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遵义师范学院本科学生校内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遵师发〔2019)3号〕同时废除。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