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符合学校转专业条件的,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转专业仅限1次,每个专业转入和转出学生比例各控制在5%以内。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需要,由学院提出申请,经学生同意 ,交学校批准,允许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经转入学院考核合格;
(二)经学校确认有特殊困难或某种疾病,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
(三)一学期或一学年结束,课程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10%的;
(四)因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调整专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