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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

西藏民族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工作,更好地适应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发展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坚持学生自愿申请、学生和专业双向选择、根据学生考核情况择优选拔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三条 各学院(部)在全面考虑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自身教学资源条件的基础上,提出转专业计划人数。各专业转出人数不超过该专业计划招生数的25%。

第四条 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学习生涯规划和专业学习指导,增强学生对本专业学习的适应性和稳定性,避免盲目从众心理,理性选择转专业。

第五条 转专业工作每学期办理一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各学院(部)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开展转专业的各项具体工作。工作小组的具体职责是:负责制定本学院(部)转专业实施细则、开展转专业申请审核和考核接收工作等。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审定各学院(部)制定的转专业实施细则、审核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学生在学期间,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一、二年级取得学籍的本科学生;

(二)学生对其他专业有较强兴趣和专长;

(三)诚实守信,遵守校规校纪,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

(四)转专业前所学课程成绩合格;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优先考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以特殊类型招生形式录取的;

(二)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三)入学未满一个学期的;

(四)专升本各专业;

(五)非师范专业转入师范专业的;

(六)受学校纪律处分且在处分期内的;

(七)已经转过一次专业(含放弃资格)的。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学校于每学年的5月、11月集中办理转专业事宜,其它时间不予办理。转专业学生需参加笔试和面试,笔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笔试科目为语文(转文史类各专业)或数学(转理工类各专业),面试由接收学院组织。工作流程如下:

(一)各学院(部)向教务处报送可接收转专业学生的专业及拟接收人数和接收条件等内容。

(二)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填写《西藏民族大学转专业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三)转出学院(部)初审转专业学生的资格,确定转出学生名单并报送教务处。

(四)教务处对转出学生进行资格复核并组织笔试考试。转入学院(部)进行面试并将面试成绩提交教务处。

(五)教务处按照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计算考生考试总分,并根据总分由高到低确定各专业拟录取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分管校长审批。特殊情况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六)分管校长审批后,确定转专业名单,学生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五章 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在申请和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须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勤、缺考等。

第十二条 学生转入的年级由转入学院(部)根据学生专业情况确定,但相关规则应在工作方案中注明、公布。

第十三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号不变。

第十四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须按照转入年级专业培养方案,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修满相应学分方能毕业。若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学习成绩如实记载。课程类别由转入学院根据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转换和认定。学生转专业前已经修读合格的课程,如果与转入专业相关课程在课程性质和内容、学分数和学习要求上相同或相近的,可直接认定该门课程学分,不必重修;其余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学分转为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对转入专业已经开过的课程,转入学生尚未修读的,应重新修读。

第十六条 转专业后学生的学费,按照转入专业所规定的学费标准收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西藏民族大学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办法》(藏民大发〔2015〕3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全日制专科生转专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