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学校一般不办理转专业、转学手续。如学生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检查证明、学校核定,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或其他院校学习的,可提出转专业、转学申请。(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由本人申请,所在系部推荐,拟转入系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九条 各系(部)应根据本系(部)各专业、班级容量等资源配置情况,在学期末向教务处报告转专业学生条件、名额,并由教务处汇总审核。转专业学生在第一学年学期末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班主任审查后,由转出系(部)批示,转入系(部)签署接收意见,经教务处审定,上报学校批准,并上报自治区教育厅相关部门备案。相关手续于每学期开学后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