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学生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或本专业)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或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允许其转学或转专业:
1.确有专长,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因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
3.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4.休学后复学时学校没有原专业者;
5.根据就业制度的改革和人才需求发展的变化以及学生的实际情况,学校可以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6.文、理科基地班中期筛选时专业须变动的部分学生。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均由本人向院(系)提出书面申请,按下列要求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经所在院(系)同意,接收院系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同意后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2.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经学生本人申请、院(系)同意后、学校研究,在征得接收学校同意后,由两个学校共同向陕西省教育厅报批;
3.学生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学,须先经学生本人申请、院(系)同意后、学校研究,在征得接收学校同意后,我校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批同意,接收学校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报请、审批;须转户口的,由陕西省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的公安部门。
4.学生转学、转专业,应在每学期期末前办理有关的手续;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须于学年开始前将其思想品德鉴定、健康材料、招生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及学业成绩寄(交)我校教务处。否则,不予办理。
第二十六条 普通高职(专科)升本科的学生转入本科后随三年级学习。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学、转专业:
1.新生入学不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我校的;由低学历层次专业要求转为高学历层次专业者;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4.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5.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学、转专业者;
6.应当退学者;
7.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八条 转学、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公共课学分由教务处认定,专业课的学分由院(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