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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

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2022年4月2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尊重学生个性发展,激励学生勤奋学习,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西北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学生,可以结合自己的学习特点、专业兴趣、职业规划等因素申请转到其他专业学习。

公安类和艺术类专业与其他专业类别相互之间不得转专业。各专业内不同专业方向之间不得转方向。

第三条每位学生只有一次申请转专业的机会。转专业申请一经批准,不得更改。

第四条教务处主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

第二章 转专业条件

第五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加权学分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10%的学生,可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二)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加权学分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30%的学生,可申请转入本院其他专业学习,其中公安类和艺术类专业学生仅限在本专业类别内转专业。

(三)凡当年招生规模编制为三个班以上专业的学生,申请转入编制为一个班专业学习的,经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同意,不受前两项有关成绩排名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年级本科生。

(二)思想品质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三)须参加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所有课程的期末考核,且无不及格课程。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专升本学生。

(二)正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三)各类定向生、委培生。

第三章 转专业工作程序

第八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在学生入学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进行。

(一)各法学院根据学院办学规模、师资力量、管理干部配置等条件确定接收学生名额,报教务处批准后予以公布。

(二)教务处发布转专业通知。

(三)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按照转专业规则,结合本人意愿提出申请。

(四)转出学院对申请学生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五)教务处对转出学院提交的名单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由转入学院负责遴选。

(六)转入学院按照接收名额,依据学生第一学期加权成绩排名在本专业的位次比(学生排名/所在专业总人数),择优遴选,并将名单报教务处。

(七)教务处汇总各专业拟转入学生名单,报学校审批确定后予以公示。

对公示的申请转专业学生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教务处会同被异议学生所在学院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取消当事人转专业资格;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教务处在公示期满后发布公告,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八)转专业学生由教务处会同转出、转入学院统一办理学籍变更等转专业手续。教务处向财务处、学生处、后勤保障处等相关部门提供转专业学生名单及学籍变动情况。学生本人按要求及时办理转专业手续,逾期视为放弃。

第九条转专业的学生自第二学年进入转入专业学习。

第十条已转专业学生不再参与大类分流。

第十一条学生申请转专业不收取任何费用。学生转专业后须按规定缴纳转入专业相关学习费用。

第四章 转专业学生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转专业学生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修满规定学分,经审核达到毕业及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准予毕业并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学生转专业前修读的必修课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必修课相同或相近的,转专业后可认定为相应必修课学分;其余课程按照课程属性分别认定为通识选修课或专业选修课学分。

转专业学生未修的转入专业第一学年的必修课程,应申请跟班上课,并参加期末考试,考试成绩按期末考试有关规定进行评定、记载;考核不通过的,按照学校《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教务处会同相关学院安排转专业学生插班或者另行编班学习,学号按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新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2018年)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