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必须由学院批准。原则上学生不得转专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作特别处理,允许转专业。
(一)确有专长,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同意,转入系考核确认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入学后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学院确认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可进行集体转换专业。
第六十二条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和转入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可正式转入新专业学习。
新生入学专业调整不属此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