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民族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类)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12-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籍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学生原则上允许转一次专业(类)(大类招生专业分流不计入转专业(类)次数)。
第三条 转专业(类)分为平级转专业(类)和降级转专业(类)。平级转专业(类)仅限一年级学生,降级转专业(类)原则上限于二年级、三年级学生。
第四条 转专业(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尊重学生,助力成才。
(二) 公平、公正、公开。
(三) 综合考评,择优选拔。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转专业(类)工作由教务处统筹安排,主要负责转专业(类)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研究制定学校转专业(类)管理办法、复核和公示转专业(类)名单以及进行学籍异动处理等。
第六条 各学院是转专业(类)工作的主体,须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辅导员、教师代表等成员组成的转专业(类)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转专业(类)考核方案、审核学生申请资格、提供政策咨询、组织考核以及处理转专业(类)其他事宜。
第三章 转专业(类)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类):
(一) 在学期间对其他专业(类)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取得学籍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甲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类)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类)学习的。
(三)在原专业(类)学习困难,转专业(类)有利于完成学业的。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类):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二)艺术、体育类专业与非艺术、非体育类专业互转的。
(三)美术及设计类、音乐类、舞蹈类专业之间互转的。
(四)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五)同一生源省份低批次录取转入高批次录取学生所在专业(类)或班级的。
(六)已完成专业大类分流在同一大类内申请转专业的。
(七)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类)学习要求的。
(八)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尚未解除的。
(九)学校审核认定不适合转专业(类)的。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转入学院须优先接收:
(一)因学校专业调整等原因,确需转专业(类)才能继续学业的。
(二)退役后复学(入学),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类)的。
(三)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后复学,其创业经历与转入专业(类)相关且转专业(类)后更有利于个人发展的。
第四章 转专业(类)程序
第十条 平级转专业(类)程序:
(一)学院制定考核方案。各学院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以及师资队伍、教学资源等条件科学制定转专业(类)考核方案,内容包括转入计划、接收条件、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和要求等,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向学生公布。
平级转专业(类)工作每学期集中办理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5月、11月进行。学院要综合考虑各专业(类)现有办学条件和学生志愿,申请转出人数原则上不设限制,但两次转入计划数原则上不低于该专业(类)大一新生人数的5%。降级转专业(类)、优先接收转专业(类)学生人数不受平级转入计划数限制。
(二)学生申请。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教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只能填报一个专业(类),并根据各专业(类)转入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转出学院审核。转出学院根据转专业(类)条件对申请转出学生进行审核,并于规定的时间内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提交审核意见。
(四)转入学院审核。转入学院按照学校要求和本学院转专业(类)考核方案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审核,并确定拟转入学生名单。拟转入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在本学院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至教务处。
学生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学院应对学生的申诉及时回复。
(五)学校研究决定。教务处对学院上报的拟转入名单进行复核,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下发转专业(类)决定,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备案。
第十一条 降级转专业(类)、优先接收转专业(类)程序:
降级转专业(类)、优先接收转专业(类)工作原则上安排在每年9月进行。转入学院可对降级转专业(类)、优先接收转专业(类)学生进行单独审核。
(一)学生申请。申请转专业(类)学生于开学第一周填写《北方民族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类)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转出、转入学院审核。
(二)转出、转入学院审核。转出学院2个工作日内完成转专业(类)学生申请资格、在校表现等事项审核,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转入学院3个工作日内完成转专业(类)学生材料审核、面试考核等环节,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三)学校研究决定。教务处对学院上报的拟转入名单进行复核,无误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并在学信网进行备案。
第五章 转专业(类)学生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专业教育、学业规划和就业指导,增强学生对本专业(类)学习的适应感和认同感,防止学生盲目转专业(类)。
第十三条 学校批准转专业(类)前,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类)要求的各环节学习、考试等,不得旷课、旷考。
第十四条 学校批准转专业(类)后,学生不得返回原专业(类)。
第十五条 转专业(类)后,学生在原专业(类)已取得的课程成绩、学分按照学校成绩管理办法可申请课程置换或成绩标注;必须完成转入专业(类)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且达到毕业、学位授予要求,方可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转专业(类)后,学生自转入学期开始按转入专业(类)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方民族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校办发〔2017〕83号)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